商标权质押是否登记生效
在实践中,商标权出质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如果质权人和质押人就质押商标权利事项发生争议的,可以私下协商解决或者选择庭外调解,也可以走诉讼途径解决。商标权质押的生效必须要具备相应的生效要件,那么商标权质押是否登记生效?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商标权质押是否登记生效
商标权质押登记后才生效,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商标局办理质权登记。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79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物权法》第227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商标权侵权要怎么认定
1、有违法行为存在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即发生了行为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在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妨碍商标注册人行使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违法行为的存在是侵权行为构成的前提条件。
2、有损害事实发生损害事实在商标侵权行为中是一个具有特殊性的条件。至于损害事实,可以是物质损害,也可以是非物质损害。物质损害是造成商标注册人在经济利益上的减少、消灭。非物质损害是因侵犯商标专用权而致使权利人的商品信誉、企业形象被损毁、贬低。非物质的损害是无形的,并且当时是无法计算的,但终归导致权利人财产利益的减损。在实践中,对物质损害的认定应由被侵权人举证,而对于非物质损害的认定,举证却是非常难的,因此无需被侵权人举证。只要有违法行为的存在,便认定为有非物质损害,被侵权人即可要求停止侵害。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损害事实不同,形成的因果关系也不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则违反行为与损害事实形成因果关系。例如某种假冒名牌的酒,质量很差,消费者饮用后,会误认为某种名牌酒的质量下降了。这就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损害事实的发生是因为其他原因所致,则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4、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新《商标法》将原法第38条第(2)项“销售明知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明知”删除,即取消了认定此行为侵权的主观构成要件,确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无论侵权人主观上故意或过失,都应承担法律责任。
在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认定的时候,一般是要判定是否满足上述四方面的条件,如果同时满足的话,则就可以认定该行为侵犯了商标权,那么商标权人就可以要求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三、商标权质押贷款的建议及对策
首先,建设完善的商标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法律制度。
现行《担保法》第75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利可以质押。《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利可以出质。但是商标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权利质押,在《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中,却丝毫没有涉及,没有规定有关商标质押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责任。适应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要求和建设完善的商标权质押贷款法律制度的需要,建议在修改《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时,增加有关商标权质押法律制度的内容,使商标权质押贷款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
其次,大力增强政府及政府部门对商标权质押贷款的推动力度。
中央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及时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全国统一的商标权质押贷款政策规定,制定统一简便的商标权质押贷款工作准则、规范化操作流程,以及商标资产评估的统一技术规范标准。地方政府应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商标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试点,出台有关商标权质押贷款的优惠政策,如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商标权质押贷款申请,政府可划拨专项资金提供贴息贷款,降低商业银行的放贷风险。再如对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商标权质押贷款申请,政府可以出台相关政策,使企业获得银行信贷优惠或优先获得贷款。建立有银行业管理部门、资产评估机构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参加的信息沟通机制和工作协作机制,及时沟通相关信息,紧密开展工作协作,共同推动商标权质押贷款工作的开展。
再次,简化商标权质押贷款的登记手续。
简化商标权质押贷款的申办手续,减少企业成本,可以增强企业办理商标权质押贷款的信心。《担保法》规定,以商标权利申办质押贷款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物权法》规定,商标权利办理质押贷款,“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这就意味着商标权利质押如果不在商标主管部门登记,质押关系就不能成立,质押合同就不能生效,《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负责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对符合登记要求的,发给《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商标局对商标权的质权登记主要是备案性质,企业申办商标权质押贷款应属于其对商标权利的正常使用范围。为方便企业办理商标权质押贷款登记手续,建议国家工商总局修改《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工作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发证工作,按照分级管辖和属地管辖原则,交由市(地、州)以上工商局办理。具体操作方面,市级工商局可按国家局、省局规定时间和要求,将办理商标质权登记的详细准确情况报送省级工商局,再由省局按要求将相关商标质权登记情况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人认为符合登记条件,没有办理质权登记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复议。
再则,加强培训宣传,提高对商标权质押贷款的认识。
重点加强对工商系统基层所、局机关,在商标管理岗位和企业管理岗位工作人员的培训,让相关人员了解掌握商标权质押贷款的相关知识,为向企业宣传商标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知识打好基础;加强宣传商标质押贷款相关知识,让更多企业了解有效的注册商标能够换来真金白银,能够解决融资难的问题;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等媒体开展商标知识产权知识宣传,营造充分重视商标知识产权作用的良好社会氛围。
另外,争取重点突破,开创商标权质押贷款工作新局面。
与国有银行相比,非国有商业银行和地方商业银行都具有经营机制灵活的特点,应重点选择非国有商业银行作为商标权质押贷款的放贷银行,这样会更容易取得突破。而地方政府对商标权质押贷款工作的推动,也更容易体现在地方商业银行身上。重点加强对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地方知名商标企业,以及融资需求迫切的新兴科技企业商标权质押贷款知识的宣传,动员企业充分发挥商标知识产权的作用,引导其注重采用商标权质押贷款方式开展融资活动,抓住工作重点开创商标权质押贷款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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