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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质押贷款受哪些因素限制

发布时间 : 2023.06.28 14:53:02 浏览 258

在实践中,商标权质押在我国还不是那么的普遍,原因包括我国商标法律制度建立的时间不长、法学界对商标专用权设立质押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几乎没有人涉足等等,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导致商标权质押在我国实行困难。那么商标权质押贷款受哪些因素限制?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商标权质押贷款受哪些因素限制

1、无法回避的财产价值风险

商标权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同样具有一般无形财产的属性,在其价值估量时不仅要考虑无形财产权的形成成本,还要考虑无形财产权的当前收益和未来收益,结合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因素,从动态的角度去预测无形财产权的现实收益及未来收益。

除此之外,商标权还具有其独特性:(1)商标在市场上的知名度和消费者的信赖度构成了商标的信誉价值;(2)商标权的价值基础是商标的使用价值,这种使用价值指明了相同或类似商品来源于不同的生产经营者;(3)商标权价值是一种长期资产。企业通过注册与延续商标的期限,可以长期甚至无限期地使用此商标来获利。正是由于商标权这些特性,再加上贷款人缺乏商标权方面的专业知识,对于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很难把握,也无从测知其收益和风险,同时面临着很高的监控成本,客观上加大了贷款成本,使得金融机构都不愿意承担这些无法预期的风险。

2、普遍存在的法律制度风险

我国的《担保法》第79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从该法条中可见,我国法律对商标权质权的设立不要求移转占有权利凭证,即出质人不需要向质权人提供权利证书。质押合同是依登记而生效的,而非依交付生效。这反应出的一个问题就是:关于商标权质押制度的法律规定过于粗糙泛化,并未突出体现其商标权的特点,导致实践操作中出现一定的障碍与困难。

另外,《担保法》第80条规定:“质押一旦发生,即一经登记,出质人便不能将质押利益继续转让或者允许他人使用,除非经过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协商同意。”第二次质押只有在第一质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才有可能。由于我国尚没专门解决商标权质押的处置和实现问题的特别法律规定,使得质权人必须先获得法院的终审判决或者直接申请执行令才能扣押和变卖担保物。以上法律制度方面的缺陷,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商标权质押融资活动的发展,也给其带来了法律风险。

3、客观存在的价值评估风险

担保物必须具有特定性或可确定性,商标权作为无形的财产性权利,其质押更在于商标权担保价值的可特定性和可确定性。所以商标权担保价值的确定是商标权质押融资实现的必经环节和关键问题。[4]但目前我国商标权价值评估中存在着的一些缺陷仍然制约着商标权质押融资活动的发展。

(1)商标评估缺乏统一的法律评估准则。尽管我国目前制定了一些关于商标权评估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例如2001年财政部的《无形财产评估准则》等。但是现有的法律还是不够完善,商标权评估机构还是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

(2)商标评估机构不规范并且违反公平原则。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评估机构要想获得当事人的选择权是有政府部门指派的,他们对政府部门的依赖性强,往往是分属不同的部门分管,缺乏独立的面向市场的能力,在设立上也往往由政府部门设立,所以他们对政府部门有更多的依赖性。在评估的过程中,按照一般的规则是要通过市场来选择和竞争的,但鉴于我国目前的评估机构的现实,由政府指派的评估机构往往并不能够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对于当事人来说也难以获得好的评估机构的机会。

商标权质押贷款受哪些因素限制

二、商标权质押登记费用是多少

商标专用权质押是指商标注册人以债务或者担保人身份将自己所拥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商标专用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商标专用权的价款优先受偿。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费用每个城市公证处收费都不一样的。一般价格在400-500左右。

三、商标专用权质押的转质押规定

转质押是指质权人以自己的责任或经出质人承诺,为保护自己的债务,将出质人提供的质物提交给自己的债权人占有而设定的一个新的质押的行为。这一行为基于两个债权债务关系而形成了一个质物上的两个质权并存。转质押的实质是质物的转占有。其法律属性则表现为质权人的一种权利。但对此权利各国和地区民法态度不一。日本、瑞士、我国台湾以明文加以认可;法国、德国民法消极的不置可否。委于学说则多持赞成态度。

因为在理论上,充分发挥质物的效用角度来看,质押以占有获得公示或公信,以商标专用权的担保价值或交换价值取得保障,旨在减少不安,促进交易,因而一物多重担保有积极的作用:不仅可以保障债权实现,而且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在我国没有法律规定,为避免对物的单一主体静态占有的价值浪费。笔者认为,为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经质权人与商标所有人协商同意签字,质权人可以用自己的质权来设立质押担保自己的债权。

转质押的运作表现为:一是责任转质押,谓质权大于质押存续期间,不经出质人同意,而以自己的责任将质物转质押于第三人,设定新质押,二是:承诺转质押,即质权人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以其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再设定较自己质权有优先效力的新质权。该种转质的关键在于出质人同意,而出质人的同意实质上是对质权人以质物处分权的授予,因而质权人的转质行为之后果直接指向出质人,质权人除受转质权人的质权优先效力制约之外,并不因转质押而加重责任。

对于转质押制度,我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都没有规定,从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角度来思考。笔者建议在商标专用权质押立法时可以考虑把商标专用权质权的转质押写入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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