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质押存在哪些风险
银行贷款相信大家都不陌生,为了降低风险,一般银行贷款都会以不动产作为担保物,比如房产等。但商标权作为一个特殊的担保物,与有形的担保物相比,其价值稳定性低。那如果以商标权质押会存在哪些风险呢?下面司盟企服小编就和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商标权质押存在哪些风险
1、商标专用权质押法律制度、法规存在空白
专门规范商标权的《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没有对商标专用权质押做出规定,《担保法》、《物权法》只是对商标专用权质押进行了一般性规定,国家工商管理总局颁布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只是对登记问题做出了规定,至于如何评估商标专用权质押价值,如何实现商标专用权质押及如何实现商标专用权价值的变现等问题,法律、法规及规章都没有做出统一规定,导致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业务在实际操作上缺乏依据,随意性较大,不易把握,造成很大的风险。 因此,国家立法部门及商标权相关部门应建设完善的商标权质押融资法律、法规制度;将商标专用权质押纳入担保法的调整范围,明确其操作程序,使其具备充分的法律依据;进一步明确商标专用权质押的条件,质押合同的具体内容、生效、变更及注销的条件和程序,出质标的双方和第三者的责任与义务,权利实现的保障措施;进一步完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职能部门的权利和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完善商标专用权价值评估业的政策法规体系,明确政府主管部门、中介机构以及占有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关系,界定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规范从业人员的职业准则和道德,使商标专用权价值评估有法可依。
2、商标专用权价值不确定、不稳定,具有高风险
商标专用权价值评估是质押融资的关键环节,也是高度专业化的工作,评估过程中对细节问题的不同处理,都可能导致评估结果的巨大差异。而商标专用权无形资产涉及行业及种类繁多,赢利模式差别较大,目前我国还没形成被普遍接受的统一的商标专用权价值评估体系,现行会计制度也不能全面准确地反映其价值;商标专用权价值评估体系的不统一,监督管理体制的不健全导致金融机构不愿接受商标专用权质押,这已成为推广商标权质押融资的最大障碍之一。
另外,商标权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和较高的风险性,容易受到企业经营状况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发生价值波动,贬值风险较高。一个评估价值几亿的商标,可能在短期内因质量、经营等原因快速贬值,这种贬值风险是融资机构难以掌控的。如三鹿奶粉几亿元的商标品牌价值,一夜之间就化为乌有;曾经的央视广告“标王”——“秦池”、“爱多”商标,也因为企业经营问题,一度高估几十亿的商标品牌价值,贬值惊人;这导致融资机构心存疑虑,难以接受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的方式。
二、商标权质押融资的特点
知识产权质押的担保物是无形的资产,与以有形资产做担保物的抵押相比,其具有一些显著的特点:
1、转移占有,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主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一般来说抵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抵押人承担责任,质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质押权人承担责任。债权人对抵押物不具有直接处置权,需要与抵押人协商或通过起诉由法院判决后完成抵押物的处置:对质押物的处置不需要经过协商或法院判决判决,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质权人就可以处置。
2、质押权具有不可分割性,质押物为整个债务的担保物,其不因部分偿还债务而取消部分质押权,质押权部分受到损失,其剩余部分仍以整体作为担保物。
3、质押权具有优先性,即质权人能足够以质押物的价值获得优先赔偿,在质押期限内债务人未能偿还债务时,质权人有权把质押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出卖,并在出卖金中有优先获偿的权利。
4、价值不稳定性。知识产权作为担保物与有形的担保物相比,其价值稳定性低。
5、登记生效。知识产权的质押以在登记机关登记成功为生效要件。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三、商标权质押贷款的建议及对策
首先,建设完善的商标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法律制度。
现行《担保法》第75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利可以质押。《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利可以出质。但是商标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权利质押,在《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中,却丝毫没有涉及,没有规定有关商标质押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责任。适应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要求和建设完善的商标权质押贷款法律制度的需要,建议在修改《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时,增加有关商标权质押法律制度的内容,使商标权质押贷款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
其次,大力增强政府及政府部门对商标权质押贷款的推动力度。
中央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及时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全国统一的商标权质押贷款政策规定,制定统一简便的商标权质押贷款工作准则、规范化操作流程,以及商标资产评估的统一技术规范标准。地方政府应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商标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试点,出台有关商标权质押贷款的优惠政策,如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商标权质押贷款申请,政府可划拨专项资金提供贴息贷款,降低商业银行的放贷风险。再如对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商标权质押贷款申请,政府可以出台相关政策,使企业获得银行信贷优惠或优先获得贷款。建立有银行业管理部门、资产评估机构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参加的信息沟通机制和工作协作机制,及时沟通相关信息,紧密开展工作协作,共同推动商标权质押贷款工作的开展。
再次,简化商标权质押贷款的登记手续。
简化商标权质押贷款的申办手续,减少企业成本,可以增强企业办理商标权质押贷款的信心。《担保法》规定,以商标权利申办质押贷款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物权法》规定,商标权利办理质押贷款,“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这就意味着商标权利质押如果不在商标主管部门登记,质押关系就不能成立,质押合同就不能生效,《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负责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对符合登记要求的,发给《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商标局对商标权的质权登记主要是备案性质,企业申办商标权质押贷款应属于其对商标权利的正常使用范围。为方便企业办理商标权质押贷款登记手续,建议国家工商总局修改《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工作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发证工作,按照分级管辖和属地管辖原则,交由市(地、州)以上工商局办理。具体操作方面,市级工商局可按国家局、省局规定时间和要求,将办理商标质权登记的详细准确情况报送省级工商局,再由省局按要求将相关商标质权登记情况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人认为符合登记条件,没有办理质权登记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复议。
再则,加强培训宣传,提高对商标权质押贷款的认识。
重点加强对工商系统基层所、局机关,在商标管理岗位和企业管理岗位工作人员的培训,让相关人员了解掌握商标权质押贷款的相关知识,为向企业宣传商标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知识打好基础;加强宣传商标质押贷款相关知识,让更多企业了解有效的注册商标能够换来真金白银,能够解决融资难的问题;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等媒体开展商标知识产权知识宣传,营造充分重视商标知识产权作用的良好社会氛围。
另外,争取重点突破,开创商标权质押贷款工作新局面。
与国有银行相比,非国有商业银行和地方商业银行都具有经营机制灵活的特点,应重点选择非国有商业银行作为商标权质押贷款的放贷银行,这样会更容易取得突破。而地方政府对商标权质押贷款工作的推动,也更容易体现在地方商业银行身上。重点加强对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地方知名商标企业,以及融资需求迫切的新兴科技企业商标权质押贷款知识的宣传,动员企业充分发挥商标知识产权的作用,引导其注重采用商标权质押贷款方式开展融资活动,抓住工作重点开创商标权质押贷款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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