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是什么意思
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是指出质人和质权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质押为主要内容,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必须向其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那么,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是什么意思呢?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司盟企服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让我们一起了解。
一、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是什么意思?
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是指出质人与质权人依法可以转让的书面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二、质押后注册商标的使用和处分问题
1、质押后注册商标的使用问题其一,出质人自己使用的问题。对于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一私法领域的问题,应当通过当事人的约定来解决。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应当基于质押担保的目的与功能进行处理。质押担保以标的物的价值确保债的清偿为目的,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其核心和基础是质物的价值。因此,在当事人没有通过合同予以禁止的情况下,如果出质人自行使用注册商标没有使该商标的价值减损的,就不会损害到质权人的利益,就不应被禁止。另外,如果不允许出质人在商标权质押设立后使用其注册商标,就会使出质人违反商标法规定的使用义务,导致其注册商标被撤销,从而既损害了出质人自身的利益,也不利于质权的实现。
其二,出质人许可他人使用的问题。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出质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要求有两个,一是经质权人的同意,二是其收益优先用于质权的实现。其中的关键是经质权人的同意,未经同意,出质人“不得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这样的规定难以发挥质押知识产权的经济效益,也不利于提高出质人的偿债能力。笔者以为,只要注册商标使用行为无损于质权所依赖的该商标的价值,就不应禁止出质人许可他人使用。
另外,在解决出质人许可他人使用的问题时,还要妥善处理出质人在商标权质押前与他人订立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目前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以为,如果质权人明知出质人已经订立了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却仍然接受以该注册商标设定的质押,出于诚信原则和社会秩序稳定的考虑,在质押设立后这种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履行就不应被禁止;如果出质人未将此前订立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情况告知质权人,甚至采取欺诈手段,致使质权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同意接受该注册商标作为质押标的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并不应因此而受影响,被许可人仍然有权要求出质人履行合同,但出质人对由此造成的质权人利益的损害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质权人也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申请撤销质押合同。
2、质押后注册商标的处分问题我国相关法律对于商标权质押后注册商标的转让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没有解决出质人在质押设立后通过其他三种方式处分其注册商标的问题。
其一,商标权继承问题。依继承法的精神,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不能拒绝遗产上的负担,必须在遗产价值的范围内清偿该遗产所负担的债务。对于已设定质押的商标权的继承,笔者以为可以有三种选择:一是继承人放弃对该商标权的继承,由质权人依法对该商标权进行处分以实现其质权;二是由法定评估机构对商标权的价值进行评估,由继承人以其财产评估价格为限对质权人进行清偿,并获得该商标权;三是依法对该商标权进行处分,用所得价款对质权人优先清偿,剩余价款由继承人享有。
其二,商标权因合并而转移的问题。在出质人以其商标权设定质押后,出质人能否与其他企业合并,从而使该注册商标成为合并后的企业的财产呢?笔者以为,企业的合并是企业进行的一种综合性的变更,有多方面的价值,当然不应因其注册商标设定了质押而被否定。但是,质权人的利益也不应因合并而受到损害,如果质权人认为合并会损害其质权的,可以依相关法律要求出质人或合并后的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其他担保。
其三,商标权的放弃问题。商标权的放弃包括积极放弃(声明放弃或申请注销)和消极放弃(不办理续展注册手续)两种。商标权的有效存在是质权存在的基础,因此,出质人在质权的有效期间负有保证其商标权有效存在的义务,当然不能放弃其商标权。如果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放弃其商标权,质权人应当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其他合适的财产设定质押担保,或由出质人对由此造成的质权人债权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商标权质押的法律风险
(一)无法回避的估值风险商标权具有时间性、专有性、地域性,其专业性、技术性非常强,贷款人通常缺乏商标权方面的专业知识。
1、财产自主性及有效性不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存在依赖于对法定条件的满足,而这些条件是否完全满足却可能随时被质疑。
2、财产现价与未来价值存在较大差别。
3、财产收益无从测度。商标专用权对借款人的有用性与其对非所有人的可利用性(可转让性)是不同的。商标权的价值可能会依赖于所有者、管理者、特许使用者的技能,或者产品本身的质量标准或生产流程。质权人可能并不具备同样的管理水平和生产技能。
4、不同的权益难以分割、界定。商标专用权质押,是商标权益质押,还是商标专用权所蕴含的特许使用费抵押,很难区分。
(二)普遍存在的法律风险美国和加拿大动产担保制度非常成熟,建立了统一、有效的登记制度。
法律允许当事人双方通过担保协议方式以知识产权做担保,涉及的担保权益体现为一种特定权益。在解决优先权争议问题方面,商标法的规定比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的规定要少得多。针对法律制度方面的缺陷。以上两国已开始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以成文法的形式建立包括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担保权益登记系统,系统支持在线搜索功能。担保权益登记系统应适用于包括所有转让,授权或者应用授权的权益,无论这些权益的取得是基于让与还是许可。系统严格按照登记优先(即登记在先者享有优先权)规则确定其优先权,登记的让与优先于未登记的让与。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没有关于商标质押或商标许可使用权质押的规定。
我国目前的法律对商标权质押融资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加上我国商标权质押融资发展目前并不广泛。因此,选择使用商标权质权进行融资有一定的风险。了解商标权质权融资中的风险有利于我们正确融资,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如果您在进行商标权质押融资过程中蒙受损失,请及时联系中顾法律网的在线律师,我们会给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解决您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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