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困难
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是一种新出的信贷品种,用商标的专用权从银行取得借款,将无形的资产转为有形的资产来使用,那么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困难?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司盟企服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困难
目前的情况看,不管是银行、企业、工商等政府部门,都认为开展商标权质押贷款工作难度大,特别是银行部门认为商标权质押贷款存在很大风险。企业方面则认为,商标质押贷款要求太高,手续太麻烦,想从银行拿到贷款的愿望难以实现。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商标权质押贷款在法律上存在风险。以有形资产做担保进行贷款,只要资产没有灭失,对商业银行来说,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安全性较高。商标权属于无形资产,按照现行《商标法》规定,即使已经注册受到法律保护的商标,在有些情况下也会直接被商标局宣布撤销或注销,也可能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这就会使商标失去法律效力而变得一文不值。《商标法》规定,商标权的有效期限是十年。该法规定,商标权利人未按法律规定时间申请续展的,商标即被注销而不受法律保护。
其二,商标权质押贷款的有关政策缺乏可操作性,缺乏办理商标权质押贷款的规范化操作流程及商标权资产评估的统一技术规范标准。2009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原《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废止。《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负责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商标局办理质权登记。对手续齐全、符合要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商标局向双方当事人发放《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应该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有较强的操作性。
其三,地方政府对商标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的推动力度不足,企业融资缺乏政策环境保障。商标质押贷款工作系统性、综合性强、涉及面广,离开政府的推动和统筹协调,商标质押贷款工作难以开展。
其四,办理商标权质押贷款的手续不够简便。。申请办理商标权质押贷款门槛高,涉及部门、环节、地方多,手续过于繁琐复杂,企业认为这会降低申办商标质押贷款的信心。
二、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内容
借款人与贷款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的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名称(姓名)、地址;质押的原因和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出质的商标及质押的期限;出质商标专用权的质押价值及借款人与贷款人共同认可的商标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当事人约定的与该质押有关的其他事项。
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名称(姓名)、地址等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以及因主债权债务转移或其他原因而发生质押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商标专用权变更登记、补充登记或者重新登记手续。
三、商标权质押贷款受哪些因素限制
1、无法回避的财产价值风险商标权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同样具有一般无形财产的属性,在其价值估量时不仅要考虑无形财产权的形成成本,还要考虑无形财产权的当前收益和未来收益,结合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因素,从动态的角度去预测无形财产权的现实收益及未来收益。
除此之外,商标权还具有其独特性:(1)商标在市场上的知名度和消费者的信赖度构成了商标的信誉价值;(2)商标权的价值基础是商标的使用价值,这种使用价值指明了相同或类似商品来源于不同的生产经营者;(3)商标权价值是一种长期资产。企业通过注册与延续商标的期限,可以长期甚至无限期地使用此商标来获利。正是由于商标权这些特性,再加上贷款人缺乏商标权方面的专业知识,对于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很难把握,也无从测知其收益和风险,同时面临着很高的监控成本,客观上加大了贷款成本,使得金融机构都不愿意承担这些无法预期的风险。
2、普遍存在的法律制度风险我国的《担保法》第79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从该法条中可见,我国法律对商标权质权的设立不要求移转占有权利凭证,即出质人不需要向质权人提供权利证书。质押合同是依登记而生效的,而非依交付生效。这反应出的一个问题就是:关于商标权质押制度的法律规定过于粗糙泛化,并未突出体现其商标权的特点,导致实践操作中出现一定的障碍与困难。
另外,《担保法》第80条规定:“质押一旦发生,即一经登记,出质人便不能将质押利益继续转让或者允许他人使用,除非经过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协商同意。”第二次质押只有在第一质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才有可能。由于我国尚没专门解决商标权质押的处置和实现问题的特别法律规定,使得质权人必须先获得法院的终审判决或者直接申请执行令才能扣押和变卖担保物。以上法律制度方面的缺陷,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商标权质押融资活动的发展,也给其带来了法律风险。
3、客观存在的价值评估风险担保物必须具有特定性或可确定性,商标权作为无形的财产性权利,其质押更在于商标权担保价值的可特定性和可确定性。所以商标权担保价值的确定是商标权质押融资实现的必经环节和关键问题。[4]但目前我国商标权价值评估中存在着的一些缺陷仍然制约着商标权质押融资活动的发展。
(1)商标评估缺乏统一的法律评估准则。尽管我国目前制定了一些关于商标权评估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例如2001年财政部的《无形财产评估准则》等。但是现有的法律还是不够完善,商标权评估机构还是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
(2)商标评估机构不规范并且违反公平原则。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评估机构要想获得当事人的选择权是有政府部门指派的,他们对政府部门的依赖性强,往往是分属不同的部门分管,缺乏独立的面向市场的能力,在设立上也往往由政府部门设立,所以他们对政府部门有更多的依赖性。在评估的过程中,按照一般的规则是要通过市场来选择和竞争的,但鉴于我国目前的评估机构的现实,由政府指派的评估机构往往并不能够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对于当事人来说也难以获得好的评估机构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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