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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公司建立的瑕疵制度

发布时间 : 2023.06.02 16:50:23 浏览 255

公司设立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公司成功,一种是公司设立瑕疵,另一种是公司设立无效。有些公司设立瑕疵,首先明确公司设立瑕疵的内容;其次,需要规定公司设立瑕疵的处理方法。一些网民想知道如何了解公司的瑕疵制度,因此司盟企服小编收集了相关信息供您参考。

一、如何理解公司瑕疵制度的建立?

1、股东瑕疵

这主要表现为股东人数瑕疵和股东资格瑕疵。就股东人数瑕疵而言,既有低于股东最低人数的瑕疵,也有高于股东最高人数的瑕疵。

例如,法国要求其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最低股东人数至少为7人,而英国要求其各类公司形式的最低股东人数不少于2人。原则上,中国公司法还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股东人数为2人,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发起人人数为5人。与最低股东人数的法律要求相对应,一些国家也对特定形式公司的最高股东人数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例如,虽然日本《有限公司法》没有规定最低股东人数,但原则上规定该公司的股东总数不得超过50人。中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股东人数也有与日本相同的限制。

显然,当法律对股东的最低或最高人数有相应的要求时,如果注册公司的实际股东人数低于或高于这些要求,则公司存在股东人数瑕疵。

就股东资格瑕疵而言,可分为股东行为能力瑕疵、股东形式瑕疵和股东国籍瑕疵。所谓股东行为能力瑕疵,是指股东缺乏行为能力的情况。如果这种情况构成公司的瑕疵,通常是指所有股东或所有发起人都没有行为能力。

所谓股东形态瑕疵,是指不能成为股东的自然人或各类公司成为股东的情况。

所谓的股东国籍瑕疵,是指没有某种国籍的自然人和法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情况。应该说,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普遍使公司法不再限制股东的国籍,但如中国三资企业法的特殊规定,使那些冒充外国股东的三资企业也成为有瑕疵的公司。

2、资本瑕疵

这方面的瑕疵表现受资本模式的影响很大。在实收资本模式或折衷资本模式下,由于公司设立时的最低资本和全部或部分实收资本的比例普遍要求到位,有时需要相应的部门和人员对出资的真实性进行验资,这使得公司在这种资本模式下资本瑕疵造成的瑕疵更加普遍。在授权资本模式下,由于公司设立的最低资本法律要求很少,更不用说应付资本比例和验资法律要求了,虽然公司设立也需要注明资本或股份,但至少公司不会因为股东支付的资本数量而难以设立,因此授权资本模式下资本瑕疵造成的公司瑕疵并不常见。

资本瑕疵可细分为虚假投资瑕疵、缺乏投资瑕疵、投资价值瑕疵、投资权利瑕疵、投资形式瑕疵等情况。

所谓投资虚假瑕疵,是指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没有投资,但声明已投资,导致公司实际无实收资本,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这是最严重的资本瑕疵,大多数国家认为这是一种严厉的犯罪惩罚。

所谓出资不足,不仅可以理解为股东虽已出资但未足额缴纳,导致公司实收资本未达到公司注册资本金额,还可以理解为公司实收资本未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金额。

所谓出资价值瑕疵,是指实物、权利等出资的评估价值高于评估对象的实际价值。

出资权利瑕疵是指出资有形或无形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存在权利瑕疵,如出卖他人、抵押他人等。

所谓出资形式瑕疵,是指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出资形式。例如,法国《商业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原则上不得以技术投资的形式认缴;另一个例子是中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只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作为股东出资的合法形式,构成出资形式的瑕疵。

3、章程瑕疵

这意味着公司章程中缺乏必要的事项或所包含的事项与法律发生冲突。具体可分为公司目的瑕疵、公司名称瑕疵等必要事项瑕疵。

所谓的公司目的瑕疵,也可以称为公司业务范围瑕疵、公司目的瑕疵等,当公司章程缺乏必要的事项,或公司章程与法律冲突,如公司打算从事赌博、卖淫或其他行业,将出现公司目的瑕疵。一般来说,英美法律对公司目的的限制比大陆法律更广泛,特别是美国法律,一般赋予各种公司所有合法业务的权利,因此公司目的瑕疵相对罕见。

所谓公司名称瑕疵,即公司实际名称未在章程中规定或规定的名称与法律冲突。应当标明“有限”或“有限”Ltd“其他文字没有标明;另一个例子是,由于注册审查不严格,公司名称与已经存在的其他公司名称相同,从而侵犯了其他公司名称的权利。除公司目的和公司名称外,各国公司法律对公司章程必载事项有不同的法律规定,除公司目的和公司名称外,可能存在瑕疵。

如何理解公司建立的缺陷制度

二、公司设立瑕疵的具体情形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并未对设立登记瑕疵及情形作出明文规定,我们通常所说的公司设立登记瑕疵是指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获营业执照而宣告设立的公司,其设立过程存在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从而使公司法人人格存在不稳定状态的法律现象。一般包括股东瑕疵、出资瑕疵、章程瑕疵三种情形。

股东瑕疵主要包括发起人或股东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股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股东为法律禁止担任股东的人员等情形。

出资瑕疵又可细分为出资不实、出资不足、出资权利瑕疵、出资形式瑕疵等多种情形,目前来说,我国允许的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的像特许经营权、劳务、姓名权等出资是不被允许的,股东通过货币以外方式进行出资的,出资评估需准确,不能弄虚作假,否则就容易出现出资不实等情形。

章程瑕疵则有公司目的瑕疵、公司名称瑕疵以及其它必载事项瑕疵等情形。

三、公司设立瑕疵的概念

公司设立瑕疵,是指公司虽然在形式上已经设立(已经登记并且获得了营业执照),但实质上存在未能满足公司设立的法定条件、程序或者其他违反强制性法律要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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