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审计中存在的法律关系
政府投资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对使用财政资金、国有企业资金等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实施的监督行为。
政府投资审计中存在的法律关系
1、审计法与合同法。
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会涉及三个法律主体,具有双重的法律关系,即审计机关、建设方和施工方。这三个法律主体中,审计机关与建设、施工等单位是审计与被审计的法律关系。是一种行政监督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机关依职权进行监督管理而形成的,具有强制性,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通过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规定。而建设方与施工方是基于提供劳务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体现平等互利原则,双方当事人是平等、自愿的,有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民事法律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来进行约定。但由于审计法和合同法对政府投资审计涉及双重法律关系缺少共同明确规定,当这两种法律关系在工程造价上交叉时,就产生了法律冲突。这也是目前政府投资审计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2、工程审价与行政审计。
有种观点认为,工程审价不属行政审计的范畴,工程审价是以施工承包合同为基础,以承发包双方发生的实物交易为依据,按照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算定额工程消耗标准、取费标准以及人、机、料消耗等标准进行核算。目的是解决工程建设活动中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是确定造价的实施过程和行为。而行政审计是由行政机构实施的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账本、报表及其他与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法和有效的行为。目的是加强对公有制投资者资金进行有效控制,减少投资者滥用职权或转移资金,防止建设资金流失,是一种行政监督行为。因此,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只针对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没有法律约束力,用审计结论来干预合同的审价或招标确定工程造价的原则,是违反合同法的行为。很显然,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赋予了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竣工决算范畴为项目整个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而竣工结算仅仅是建设项目中建设与施工单位之间进行结算的一个步骤,理应隶属于竣工决算。
3、传统审计与效益审计全过程跟踪审计。
((审计署2008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强调在注重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同时,全面推进绩效审计。坚持多种审计类型的有效结合,积极探索对特大型投资项目、重大突发性公共事项等的全过程跟踪审计。这既是审计工作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传统审计以查错纠弊为主,促进了投资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效益审计从投资者的角度,提出了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减少损失浪费和效益低下的审计目标,促进了投资者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但目前效益审计和全过程跟踪审计的理论及法律基础尚不完善,全面开展尚有一定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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