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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标相关公司与混淆的可能性

发布时间 : 2024.10.24 20:30:00 浏览 6

如果样本表明货物是在本国以外的国家制造的,审查律师通常不应询问该标志是否被外国制造商使用。如果记录中的信息明显与申请人核实的所有权要求相抵触(例如,在记录中,该标志属于外国制造商所有,申请人仅为进口商或分销商),则必须在第1, 15版美国下拒绝注册。第1051条,除非申请人在美国注册,申请人须提交TMEP第1201.06(a)中列出的一份文件。

美国商标相关公司与混淆的可能性

1201.07 相关公司与混淆的可能性

1201.07(a)“单一来源”——“控制统一”

商标法》第二节(d)第十五条第一百零十二条(d)规定,当申请人的商标被应用于指定的商品或服务时,审查律师拒绝注册,类似于注册商标,可能会引起混淆。来说,对分离的实体进行混淆的相似标记的登记被第2(d)条所禁止。TMEP§§1207–1207.01(d)(席)。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如果申请人与拥有所有权的公司有所有权关系,否则该公司可能会产生混淆的可能性,审查律师必须考虑到所有情况下是否使用。人的商标有可能混淆申请人的货物来源,因为申请人的商标与其他公司的标志相似。声明:

问题是,尽管商标和它们使用的商品有相似之处,但公众很可能会混淆带有“WestAtter”商标的直发产品的来源,换言之,公众有可能相信P的来源。ISWELA公司,而不是德国公司或威娜组织。新威娜AG,787 F.2D 1549, 1552, 229 USPQ 274, 276(FED)。1986);在ReWaer-NeUnSeSE中,97 USPQ2D 1408(TTAB 2010)(发现记录清楚表明当事人是相关的,并且货物和服务是由申请人提供的)。

威娜法院驳回了案件的董事会审议的可能性混淆问题。会在这一问题上作出裁决,认为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陈述如下:

必须确定是否存在对源的混淆的可能性,即购买者是否相信特定商品或服务源自单一来源,而实际上这些货物或服务源自单个来源。法院认为“源”的概念不仅仅是“法律实体”,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确定Wella A.G.和威娜是同一来源还是不同来源。

威娜和Wella A.G.之间存在着一种相关的公司关系,这本身就是发现任何两个公司都源自同一个来源的“威娜”产品的基础。法律关系的存在之外,商标的使用也必须有统一的控制。制”与“源头”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实体之间存在法律关系,每一个实体只控制一个或多个“威娜”商标中的一个或多个商品的性质和质量,这两个实体实际上是分离的资源。lla A.G.已经创下了威娜美国执行副总裁的声明,该声明指出,Wella A.G.拥有威娜威娜的所有优秀股票,并因此控制了威娜的活动和运营,包括选择、采用和使用。声明中没有详细说明这种控制是如何行使的,但该声明是充分的,在记录中没有相互矛盾的证据,以确立对在美国使用所有“威娜”商标的控制权属于单一来源。

在RE Wella A.G.,5 USPQ2D 1359, 1361(TTAB 1987)(强调原文),Reved其他理由,85 8F.2D 725, 8 USPQ2D 1365(FED)。988卷)。

因此,在一些有限的情况下,相关公司之间的密切关系将消除公众头脑中任何混淆的可能性,因为相关公司构成一个单一的来源。eMEP第1201.07(B)- 1201.07(B)(iv)以获得进一步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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