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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注册资本认缴时间

发布时间 : 2023.06.08 12:22:07 浏览 235

《公司法》没有对认缴出资时间作出限制性规定,而是股东约定了认缴出资时间。《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让我们跟随司盟企服小编了解一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认缴时间规定

对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时间。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向公司全额缴纳外,还应当向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一)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

(2)注册资本认缴期限越长越好。

(三)认缴期限内未足额出资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册资本认缴时间

二、对注册资本规定是什么

对注册资本的新规定是:

1.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行后,取消设立新公司注册资金的诸多限制。

(1)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总额。

(2)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一元钱办公司”。

(3)自主约定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零首付”。

(4)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

2.设立新公司注册资本就无限制、无责任,是对政策的误解。

(1)注册资本只是设立公司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而且维持公司的基本运营也需要一定的资本,所以完全不花钱办公司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办公司要有场地和人员。

(2)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并没有改变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也没有改变承担责任的形式。

3.27类公司仍要严格遵守最低注册资本制度。

一方面,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认缴出资是否缴纳,由公司章程约定,属于股东之间的义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进行监管;司盟企服提醒您,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依据法律、法规仍然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的行业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仍应履行出资监管职责。

三、公司法注册资本规定的变化

(一)公司法注册资本规定的变化如下:

1、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2、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3、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具体区别为:

(1)注册资本是企业全体股东认缴出资额的总和;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

(2)注册资本与企业的实有资产数额是分离的,企业实有资产数额的变化一般不会影响注册资本的变化;企业注册资金的数额与实有资产数额允许在一定幅度内波动,当企业的实有资产增加或减少超过注册资金数额的20%时,企业应按实有资产数额变更注册资金。

(3)“注册资本”适用于公司,“注册资金”适用于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法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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