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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资本认缴制是怎么回事?

发布时间 : 2023.06.08 12:30:34 浏览 223

对于企业股东,是在注册时,确定认缴时间,此时是自己约定的,那么企业注册资本认缴制度是什么呢?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司盟企服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让我们一起了解。

一、企业注册资本认缴制度怎么了?

一、认缴制度的说明

股东(发起人)应当按照独立协议和公司章程中记录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支付出资。股东(发起人)未按照约定实际支付出资的,应当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担民事责任。

股东(发起人)未按约定支付出资的,按时足额支付出资的股东(发起人)或公司本身可以追究股东的责任。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者依法解散清算的,未足额支付出资的股东(发起人)应当先足额支付出资。

二、法律规定

1、《公司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颁发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注明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变更公司营业执照记录的事项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变更营业执照。只删除了原实收资本的内容,即公司注册资本没有取消。

2、《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的第二款规定:(2)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删除的内容仅为原规定的“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或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其余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支付;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支付。并删除了《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的原条款。因此,公司章程的记录作为监督、监督和执法的依据。

3、《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实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和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从其规定。原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来看。例如,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要求,修订后的新《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的第二款规定:“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缴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第八十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缴的股本总额。发起人认缴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收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从其规定。”

4、《公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以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可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性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让手续。发起人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原规定的相应删除只是“发起人认缴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所有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支付;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支付。“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一次性缴纳的,应当缴纳全部出资;分期付款的,应当缴纳首期出资。

三、法律风险提示

认缴制度不是空头支票,股东必须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并详细说明出资比例、金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

企业注册资本认缴制

二、公司法注册资本认缴制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对认缴制的说明

股东(发起人)要按照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股东(发起人)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的,要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股东(发起人)没有按约定缴付出资,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责任。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没有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应先缴足出资。

(二)法律规定

1、《公司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只是删除了原来实收资本这一项内容,也就是说公司注册资本并没有取消。

2、《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二款规定:(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删除的内容只是原规定的”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修改了原来规定的:“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并删除了原来《公司法》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的条款。据此,公司章程的记载作为监督监管执法的依据。

3、《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删除了原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的内容。比如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要求,修改后的新《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的第二款规定“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缴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第八十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缴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缴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公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缴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相应删除原有规定的只是“发起人认缴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

(三)法律风险提示

认缴制不是空头支票,股东必须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并详细载明,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数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

三、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区别

注册资本是法律上规定的强制性要求,而实收资本则是企业在实际业务中遵循法律规定的结果,二者不是同一个概念,但在现行制度下,它们在金额上又是相等的。

1、注册资本

企业要进行经营,必须要有一定的“本钱”。我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设立企业,法人必须要有必要的财产。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企业申请开业,必须具备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我国《公司法》也将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作为公司成立的必备条件。《公司法》对各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法规另行规定。

2、实收资本

实收资本是指投资人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到企业中的各种资产的价值。所有者向企业投入的资本,在一般情况下无需偿还,可以长期周转使用。我国实行的是注册资本制度,要求企业的实收资本与其注册资本相一致。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企业实有资本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减超过20%时,应持资金使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擅自改变注册资金或抽逃资金等,要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此外,还有一点应注意,就是企业可以采用不同的方式筹集资本,既可以一次筹集,也可以分次筹集。分次筹集时,所有者最后一次投入企业的资本必须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以内缴足。因此,在某一特定的期间内,企业实收资本可能小于其注册资本的数额。

1、从来源和性质看。实收资本(或股本)是指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并依法进行注册的资本,它体现了企业所有者对企业的基本产权关系。

资本公积是投资者的出资中超出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它不直接表明所有者对企业的基本产权关系。

2、从用途看。实收资本(或股本)的构成比例是确定所有者参与企业财务经营决策的基础,也是企业进行利润分配或股利分配的依据,同时还是企业清算时确定所有者对净资产的要求权的依据。

资本公积的用途主要是用来转增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不体现各所有者的占有比例也不能作为所有者参与企业财务经营决策或进行利润分配(或股利分配)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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