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是什么意思?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是指注册人认缴的注册资本由登记机关登记,实收资本由股东约定并记录在公司章程中。如果实际出资未能达到认缴出资,则需要在后期支付。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主要分为认缴制度的说明、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律风险三部分。
一、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是什么意思?
(一)认缴制度说明书
股东(发起人)应当按照独立协议和公司章程中记录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支付出资。股东(发起人)未按照约定实际支付出资的,应当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担民事责任。
股东(发起人)未按约定支付出资的,按时足额支付出资的股东(发起人)或公司本身可以追究股东的责任。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者依法解散清算的,未足额支付出资的股东(发起人)应当先足额支付出资。
(二)法律规定
1、《公司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颁发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注明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变更公司营业执照记录的事项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变更营业执照。只删除了原实收资本的内容,即公司注册资本没有取消。
2、《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的第二款规定:(2)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删除的内容仅为原规定的“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或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其余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支付;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支付。并删除了《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的原条款。因此,公司章程的记录作为监督、监督和执法的依据。
3、《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实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和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从其规定。原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来看。例如,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要求,修订后的新《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的第二款规定:“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缴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第八十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缴的股本总额。发起人认缴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收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从其规定。”
4、《公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以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可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性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让手续。发起人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原规定的相应删除只是“发起人认缴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所有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支付;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支付。“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一次性缴纳的,应当缴纳全部出资;分期付款的,应当缴纳首期出资。
(三)法律风险提示
认缴制度不是空头支票,股东必须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并详细说明出资比例、金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
二、公司注册资本多少比较合适
公司注册资本标准是由公司章程规定。目前已经取消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申请设立公司时,只需申报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即可,但设立公司后,股东必须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缴纳出资。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企业认缴制注册资本什么时候缴齐
认缴制是指实收资本额在一定期限内累计到达的数额,包括实物投资和货币投资。你公司股东出资10万元,分五年缴清。如果是缴纳的货币,可做如下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贷:实收资本。到第五年,实收资本账面余额必须达到达10万元。
认缴后,在公示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应的信息即可。
认缴金额、出资时间虽是公司股东(发起人)内部的自行约定,但也要切合实际:比如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应当与公司规模、股东自身经济实力相匹配等。出资时间应当为固定期限,且符合公司经营实际,不得约定为无期限或超过公司的经营期限。
认缴并非不缴,股东仍需依章程规定按期足额缴纳注册资本,认缴出资为货币资金的应足额存于公司账户,非货币资金应交付公司或完成过户手续。股东未按照约定实际缴付出资,是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
工商部门也会对公司申报的出资额、出资期限等进行备案,公司实际缴纳的金额也会在年度报告时进行公示。如果公司未按期足额缴纳认缴出资的,将依法进行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是工商登记制度的一项改革措施。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商事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并与2014年3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认缴制的问题处理需要自己多加了解有关的条例,只要自己积极的践行就可以,但是在生活中会存在问题,毕竟有关的企业经营会有不少的限定条件,一旦自己的操作存在失误就会导致自己的权益出现损失,因此,有关的当事人需要合理的应对有关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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