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微信

  • 司盟企服手机APP 查进度

    司盟企服

    订单进度随时查

    司盟企服APP二维码

    下载司盟企服APP

  • 司盟企服小程序 微信咨询

    联系客服

    咨询售后随时问

    司盟企服小程序二维码

    扫码咨询客服

  • 司盟企服在线客服电话 139-0247-2521
司盟干货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二)

发布时间 : 2024.12.27 00:57:00 浏览 3

采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只有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后者相近种类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才会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这里的相同是指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近似是指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二)

由于外观设计是为了增加产品的美感,激起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因而对于是否相同或近似,应该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为准,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总是判断。同时,还需要注意以下的几点:

(一)整体视觉效果起着决定性作用产品外观是作为一个整体吸引消费者眼球的,产品在外观设计方面的微细差异通常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注意,但整体的视觉效果差异却是巨大的。或者也有可能产品的局部设计有一定差异,但是整体效果相近的情况。这时候的前者不构成近似,后者构成近似。

(二)功能性设计和无法进行外部观察的特征不应被纳入考虑范围由于外观设计不同于发明和实用新型,后者是技术方案,前者则是具有美感的工业产品外观设计。而我国对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并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就导致了实务中有一些功能仅仅只是由功能限定的外观设计也被授予了专利权,此时,任何人都可以请求宣告该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如果发生了侵权纠纷事件,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不应在对比被控侵权产品中的外观设计和授权外观设计时将其纳入考虑范围。

同时,在他人利用该外观设计中的技术功能制造其他产品的,其行为也不构成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规定: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11条规定的销售行为,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在该另一产品中仅具有技术功能的除外。

由于外观设计专利针对的是外观,所以那些不能通过观察产品的外部而出现的特征,比如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等,都不能被纳入考虑范围。

应考虑设计空间的大小受一些产品的结构、功能和使用习惯等因素制约,在现有产品外观的基础上进行大幅变化的可能性不大,也就是外观的设计空间相对较小,设计者能作出的创新贡献也小。消费者也习惯于在外观近似的同类产品中进行仔细分辨,因此容易注意到不同外观设计之间较小的区别。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先外观设计已经获得了专利权,他人采用的外观设计只要与之有一定程度的区别,构成侵权的可能性就不大。

相反在该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权的情况下,如果他人在相同后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了与之只有较小区别的外观设计,那么这样消费者就容易产生混淆,此时构成的侵权的可能性就较大。

专利侵权行为是一种难以认定的侵权行为,​如您对此还有疑问,可免费在线咨询顾问,我们会从专业的角度为您解答。当然您也可以到我们公司,或者邀请我们专利工程师到您公司详谈,我们的知识产权顾问将为您提供热情的服务!

上一篇

《巴黎公约》与《TRIPS协议》对专利保护的比较

下一篇

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是哪些?

司盟企服专家
遇到“
专利保护
”的问题?专家为您解答
企业服务专家 平均1分钟响应
企业服务专家
胡先生
专利保护代理人
当前在线
擅长:
全球专利代理
发明专利
外观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立即咨询
律师解答
还有疑问 ? 已为您匹配一对一专属客服,答疑快人一步~
立即咨询
分部地址
深圳总部: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天安云谷产业园二期 11栋5层 502-505 号
香港总部: 香港九龙弥敦道625号雅兰中心办公楼二期15楼1508室
深圳宝安分部:宝安区松白路336号中港星科技产业园
湖南长沙分部:长沙市芙蓉区五一西路2号第一大道8楼811和804
浙江杭州分部:杭州市滨江区浙农科创园5号楼1311室

官方服务

139-0247-2521

APP下载

企服产品低价合作群

粤公网安备 44030502007959号 粤ICP备17143321号 Copyright © 2005 - 2024 深圳市中港星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粤B2-20211455 客服与投诉热线:139-0247-2521 邮箱:vip@zgxjt.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