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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外观设计专利权相同侵权的判定步骤(一)

发布时间 : 2024.11.30 08:00:00 浏览 3

一.判断涉诉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否合法有效对于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而言判断涉诉专利权的形式合法有效的方法是相同的。通常用专利证书加最近的专利年费缴费凭证就可证明外观设计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及发明专利权的形势合法性,但用当时的专利登记薄副本证明专利的形式合法更好。因为即使专利已经失效,只要专利权人继续缴费,也会得到专利年费缴费凭证;而只要专利失效或者被宣告无效,也会被及时记载在专利登记簿。另外,由于我国目前外观设计专利权和实用新型专利权是未经实质审查授予的,因此存在被授予的专利权的实质上不符合专利法要求的问题。因此,法院通常要求原告提供据以起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评价报告。以证明据以起诉的专利权实质上也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发明专利权,由于是经过实质审查后授予的,不要求用专利权评价报告来证明其实质上符合专利法的规定。

构成外观设计专利权相同侵权的判定步骤(一)

二.判断被诉产品与涉案授权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产品种类相同或者相近,在通常情况下都会达成共识,不会产生争议,但在个别时候,也会引起争议,特别是在产品具有多种用途的时候。小编根据所研究过的大量判例,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总结认为,只要被诉产品与涉诉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用途有交集,就应当构成用途相同,进而就可以认定产品种类相同或近似。对于用途是否相同的判定主体,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与作出规定,小编认为也该适用一般消费者的概念来指引用途是否相同或者相近的判断,也就是说,判断者在判定用途是否相同或者相近时,得把自己设想成一般消费者

《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解释》第9条规定:

对于涉诉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用途,可以参考外观设计专利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确定。

据此,对于被诉侵权产品的用途,实务中则应当按照该产品销售、许诺销售的广告内容,产品说明书,产品销售时摆放的位置,普通购买者即一般消费者认为的用途等要素进行综合判断。而一般消费者认为的用途应当作为考虑被诉侵权产品用途的关键要素。因此用途判定的主体应该是被诉产品的一般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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