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运营中的中间服务之专利诉讼
如果某产品成者生产某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必须使用某一专利技术,生产商要么取得该专利的所有权(例如收购该专利),要么获得权利人的专利实施许可,否则就可能涉嫌侵犯该专利权。一且侵权实际发生,专利权人即可到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专利侵权诉讼是指专利权人因专利权受非法侵害而引发的诉讼,通常主要是由单一专利侵权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但也存在由其他原因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例如由假冒专利引起的、由技术贸易引起的或由专利转让或许可引起的。
专利侵权诉是最常见的专利诉之ー。除了专利侵权诉讼之外,广义的专利诉讼还包括专利申请权归属的诉讼、专利申请是否应该被授于专利权的诉讼、发明人身份争议的诉讼以及专利申请人和相关权利人权益的其他诉讼等。如无特别说明,本书所说的专利诉讼仅指单一专利侵权诉讼。
一般情况下,在专利权人通过谈判等手段不能实现自己的诉求时,专利权人提起诉讼。借助于司法手段,专利权人不仅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在很多情况下专利权人很可能还有其他商业目的,例如通过专利诉讼促使被告与原告进行商业和谈、被告就重要的专利与原告进行交又许可、吓阻新的市场进入者、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获得市场广告效应,甚至还有企业先通过选择小型企业作为被控侵权对象探一探其专利的实际保护范围、竞争对手和法官对其专利保护范围的认可度等。
如果专利权人发现有人侵犯自己的专利权,准备提起专利诉訟,通常应当先进行检索分析,确保自己的专利权能够经受得住被控侵权人可能提起的无效程序的检验,尤其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等未经实质审查的专利权,之后还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收集侵权证据、准备证据材料等、最后再起草相关法律文书。
一般面言,在正式发起诉讼之前还应当向涉嫌侵权的金业发出诉前警告函,通过诉前警告函向对方企业展示自己的专利实力和维护专利权的决心,要求停止侵权并支付权利金。如果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满足要求,专利权人即可提起诉讼。关于专利诉讼的诉讼地、诉公对象和证据收集技巧性较高,体现了诉讼策略。例如,选择起诉生产商还是销售商,还是两者一并起诉,不同的诉讼对象还会涉及不同的诉讼地选择和证据收集方式。
如果专利权人胜诉,专利权人可获得赔偿金的多少在很大程度取决于该专利权的市场价值。根据我国《专利法》第65条第1款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如果上述3种费用均难以确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即法定赔偿额。由于社会上人们对专利价值认可度不高,且举证困难,大多数专利侵权案件最后均由法官按照法定赔偿额作出判决,侵权赔偿额普遍偏低。
例如,经对1993~2013年国内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186份专利侵权案件判决中的赔偿额统计发现,法院判决的赔偿额最高为500万元,最低为2000元,平均判决赔偿金额为10.47万元。值得关注的是,2014年底,我国分别在北京、上海和广州设立了知识产权法院,专门负责审理相关知识产权案件,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2015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民事案件平均判赠金额为4516万元,平均诉求支持率为47.48%,其电10件案件的索赔获得全额支持。从赔偿额上看,与集中軍理之前相比,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赔额大幅度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加大。
与我国相比,美国则实行更为严格专利保护制度,法院判决的专利侵权赔偿通常非常高,尤其是一旦被认定为故意侵权,惩罚性赔偿金最多可以提高到3倍。据统计,1905-200年,美国专利侵权赔偿平均每笔是500万美元,而2001-2009年,专利侵权赔偿平均每笔是800万美元。从专利诉讼的作用看,专利权人不仅可以通过诉讼借助司法判决实现念利的正范直场价值这种判决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安利价值评估(通常所说的“以诉定价”),有时甚至还可以循助禁今等手段通使被控侵校企业就范,从而获取超高额利润(例如部分NPE的做法)。
此时专利诉讼不仅限于作为专利运营的轴助配套手段,实际上它还是一种专利运营模式。根据有关学者研究,专利诉讼包括专利交易型诉讼、专利掠夺型诉讼、专利投资型诉讼、专利防御型诉讼4种类型。部分NPE甚至将专利诉讼作为其专利运营的主要手段。许多国家的专利制度,还提供专利行政保护手段,即专利行政执法。例如,日本特许厅通过设立执法事务局、国际知识产权交易委员会来实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保护;美国专利商标局下设的执法维权处对专利纠纷进行行政处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借助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及相关修正案的规定进行查处。
我国的专利保护同样实行的是行政与司法两条途径,这两条途径相融互补,并行运作。
我国的专利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形式发布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15年5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71号局令对专利行政执法办法》进行修改。根据该办法,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权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以及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起行政执法处理的,应当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针对请求人提起的执法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并可根据案情需要选择是否进行口头审理。
如果认定侵权,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于上述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一般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与专利司法程序相比,专利行政执法具有程序少、效率高、成本低等特点,在实践中受到专利权人及当事人的欢迎。
特别是近年来专利保护不断加强,专利行政执法案件大幅度增加。2014年,全国知识产权系统专利行政执法办案总量2.4479万件,同比增长50.9%。2015年,全国知识产权系统专利行政执法办案总量突破3万件,达到3584件,同比增长46.4%,“十二五”期间,专利行政执法办案量实现连续5年增长,年均增长率达到81.4%,办案总量超过8.7万件,是“十一五”期间的9.8倍。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当前正在进行第四次《专利法》修改。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15年12月2日公布并征求意见的《く专利法〉修改草案(送审稿)》,在专利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方面,针对专利权人普遍反映的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等问题,围绕加强专利保护、加大执法力度,提出了许多措施,具体包括:完善相关证据规则,改善专利维权“举证难”问题:明确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规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及时公告,改善专利维权“周期长”同题;增设对故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改善专利维权“赔偿低”问题;完善行政执法手段,就群体侵权、重复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以及制止网络侵权作出规定,改善专利维权“成本高、效果差”问题。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创新型国家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正在稳步推进,专利的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力度不断加大,北京、上海和广州分别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以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的保护更加有力。在专利司法和行政执法力度方面必将进一步得到加强,专利制度对创新成果的保护更加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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