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专利权的法律责任
1984年我国实行专利制度时起,就对专利权的保护采取了司法和行政机关“两条途径、协调运作”的模式。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在专利权受侵害时,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依行政程序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一做法不仅被实践证明符合我国国情,行之有效,而且也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定。
(一)专利侵权的行政责任根据我国《专利法》第60条的规定,发生专利侵权纠纷时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权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权对是否侵犯专利权进行认定,并作出如下处理:
1.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负责处理纠纷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权查处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5.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权查处冒充专利产品和专利方法的行为,责令其改正、予以公告,并处以罚款。
上述行政途径有利于发挥行政执法“程序简便、处理快、效率高”的优势,提高执法的有效性。
(二)专利侵权的民事责任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追究专利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是专利法赋予专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也是人民法院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基本程序。构成专利侵权,承担民事责任,主要有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和消除影响三种形式。
2008年《专利法》修改为与《TRIPS协议》相一致,对专利侵权案件民事诉讼中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均作了适当的调整和补充,使之更加完善。
1.增加了诉前临时措施。
《TRIPS协议》第41条要求执法程序应允许采取反对侵权行为的有效措施,包括迅速的救济,并规定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必须有临时措施:
一是需要制止任何侵权行为的发生和制止侵权商品进入商业渠道,包括制止刚由海关放行的进口侵权商品进入国内商业渠道。二是为保存被指控的侵权的相关证据。我国执法程序中,原本没有这种诉前的保护措施,为了有效保护专利权,与《TRIPS协议》一致,修改后的《专利法》第66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2.完善了诉讼时效制度。
原《专利法》第62条对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规定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修改后《专利法》第68条第2款又增加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这一内容是对《专利法》第13条专利权人在其发明被授予专利之前的临时保护制度的必要补充,使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制度趋于完善。
3.增加了关于侵权赔偿额计算的规定。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是专利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的主要民事责任方式。原专利法对此未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有三种具体做法:
(1)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
(3)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选择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将上述经过实践检验,证明行之有效的方法明确写入第65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专利权人因被侵权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4.明确了专利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
关于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对一般专利侵权诉讼而言,仍实行原告举证。但在方法专利的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原《专利法》第57条第2款对此已有具体规定,但该规定只适用于方法发明专利。事实上,实用新型专利在专利申请中所占比重是最多的一种,而且专利申请的受理审查机构对实用新型专利不进行实质审查,因而其专利权的法律稳定性不充分。修改后的《专利法》借鉴了一些国家的成功做法,在第61条中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这一规定明确了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举证责任。
(三)专利侵权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专利法》和《刑法》之有关规定,违反《专利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假冒他人专利。我国《专利法》第65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泄露国家机密。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0条之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委托其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基于此,《专利法》第71条规定,违反本法第20条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秘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此,我国《刑法》第398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徇私舞弊。依照我国《专利法》第74条之规定,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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