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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的类型

发布时间 : 2025.01.09 08:00:00 浏览 2

专利权人享有一系列专有权利,他人在未经许可下擅自使用或控制他人专有权利的,除非有法定抗辩的事由,否则这种行为将直接构成对专利权的侵权。

专利权的侵权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

直接侵权:

专利侵权的类型

专利权是由一系列专有权利构成的,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实施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除非有法定理由,如获得了强制许可或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不视为侵权专利权的行为,否则将构成对专利权的直接侵权。

这些行为包括《专利法》第11条规定的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产品进行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使用方法专利或对由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进行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对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进行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此时,无论侵权者的主观状态如何,原则上都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也明确指出: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不以过错为要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专利法》第11条规定的行为(除专利法第69条规定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以外),无论其对专利技术方案实际是否知晓,均认为其构成专利侵权。

如某家电经销商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进了一批侵犯他人专利权的空调,该家电经销商销售这批空调的行为构成对专利权的直接侵权。

因为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享有销售权,而家电经销商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销售专利产品就是未经许可实施受销售权控制的销售行为,同时又无法定抗辩理由,构成直接侵权。

我国《专利法》第70条明确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公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从该条用语可以推出,这些行为仍然属于直接侵权,只是并不导致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国法解释,不知道是指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果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对于合法来源,使用者、许诸销售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上述许诺销售者和销售者应当承相停止侵权的责任,但使用者如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侵权产品的合理对价,则不承担停止使用的责任。

间接侵权:

本人虽然没有直接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但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将构成对专利权的间接侵权,即引诱侵权或帮助侵权。

在此基础上,有些国家的专利法对间接侵权中的常见类型还有专门规定。例如,《美国专利法》第271条(b)款规定:积极引诱(他人)侵犯专利权的人,应当作为侵权人承担责任。第271条(c)款规定:对于专利产品的部件,或用于实施专利方法的材料或器具,只要其构成该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组成部分,如果知道该部件、材料或器具是专门为侵犯该专利产品或方法而制造或改装的,而且它们并不是商业活动中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的通用产品,在美国境内许诺销售、销售该部件、材料或器具,或将其进口至美国的人,应作为帮助侵权人承担责任。显然,第271条(c)款规定的是帮助侵权中的一种特定类型向他人提供专用于侵犯专利权的部件、材料或器具。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其他帮助行为不能构成间接侵权,因为侵权法中的一般规则还是可以适用的。

我国《专利法》虽然没有专门规定间接侵权,但《侵权责任法》第9条第1款有关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在专利领域当然可以活用。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借鉴发达国家的专利法规定了间接侵权。该司法解释同样将间接侵权分为帮助侵权和引诱侵权:前者为明知有关产品系专门用于实施专利的材料、设备零部件、中间物等,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将该产品提供给他人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对此适用《侵权责任法》第9条关于帮助侵权行为的规定,后者为明知有关产品、方法被授予专利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积极诱导他人施了保犯专利权的行为,对此适用《侵权或任法》第9条关于数成侵权行为的规定。

总的来说,判断何种产品或方法属于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就成为认定专利侵权的前提。

而不同的判断方法直接关系到一种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也就决定了专利的保护范围。

温馨提示专利制度的重要作用在于鼓励人们投身于发明创造活动,以产生有益于社会进步的新发明创造。专利代表一项有价值的新技术,可以为生产带来更大的发展,能够让拥有专利技术的受用单位在市场之中占据有利位置,并且可以出售使用权给他人来获取利益,除了获得相应的利益以外,还可以让科学得到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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