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微信

  • 司盟企服手机APP 查进度

    司盟企服

    订单进度随时查

    司盟企服APP二维码

    下载司盟企服APP

  • 司盟企服小程序 微信咨询

    联系客服

    咨询售后随时问

    司盟企服小程序二维码

    扫码咨询客服

  • 司盟企服在线客服电话 139-0247-2521
司盟干货

恶性专利侵权行为概念的外延

发布时间 : 2025.02.05 11:59:00 浏览 2

根据草案(送审稿)的列举,恶性专利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包括群体侵权、重复侵权等,此及其概念的外延。

群体侵权的概念目前尚无权威界定,一般认为只要侵权主体在3个以上并且侵犯的是同一主体专利就构成“群体性专利侵权”,是否有意思联络在所不问。但也有学者认为,要求每个侵权人都知道或应当知道有其他侵权人存在为前提。笔者认为,群体侵权应强调侵权发生的范围,而不仅是侵权人数。小范围内多人侵权,只是单个侵权的简单叠加,即便存在意思联络也远未达至扰乱市场秩序的程度,仅构成共同侵权而非群体侵权。因此,群体侵权不仅要求多个侵权人,还应要求不同侵权人存在跨区域的情形,至于跨区域的界限,应以县(市、区)为宜。至于行为人是否存在意思联络,只是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群体侵权对此并无要求,只要行为人都存在侵权故意即可。

恶性专利侵权行为概念的外延

重复侵权的研究文献寥寥,目前也无明确的定义,一般认为重复侵权是同一主体针对同一客体多次实施的侵权行为。依此概念,重复专利侵权应当是同一行为人针对同一专利权多次实施的侵权行为。现实中行为人在被认定侵权后,指示其他关联人再次对同一专利权实施侵权的现象,也应认为属于重复侵权行为,否则对重复侵权行为的规制便失去意义。至于重复侵权行为的主观状态,初次侵权可能存在过失状态,再次侵权只可能是故意侵权。

通过对恶性专利侵权行为概念内涵和外延的厘定,可以发现恶性专利侵权行为与一般专利侵权行为确有明显区别,但有无必要采取行政权干预的方式对其进行规制,对此问题,还需从现实和法制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回应。

上一篇

哪些情况下专利会被判定无效?

下一篇
暂无文章
司盟企服专家
遇到“
专利侵权
”的问题?专家为您解答
企业服务专家 平均1分钟响应
企业服务专家
胡先生
专利侵权代理人
当前在线
擅长:
全球专利代理
发明专利
外观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立即咨询
律师解答
还有疑问 ? 已为您匹配一对一专属客服,答疑快人一步~
立即咨询
分部地址
深圳总部: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天安云谷产业园二期 11栋5层 502-505 号
香港总部: 香港九龙弥敦道625号雅兰中心办公楼二期15楼1508室
深圳宝安分部:宝安区松白路336号中港星科技产业园
湖南长沙分部:长沙市芙蓉区五一西路2号第一大道8楼811和804

官方服务

139-0247-2521

APP下载

企服产品低价合作群

粤公网安备 44030502007959号 粤ICP备17143321号 Copyright © 2024 - 2025 深圳市中港星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粤B2-20211455 客服与投诉热线:139-0247-2521 邮箱:vip@zgxjt.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