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要件
大多数时候,如果没有有效的设计和调查,我们需要注意专利的设计。可能会发生侵权行为。在这个时候,我们将希望尽可能地惩罚侵权人。那么,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要求是什么呢?以下由司盟企业服务编辑介绍。
一、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要求
判断是否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以图片或照片中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可用于了解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2、在侵权诉讼中,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应当提交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图”,说明外观设计保护的原始部分和内容;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已向国家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设计要点图”的,专利档案可以作为确定外观设计要点的证据。
3、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要求颜色保护的,应当出具国家专利行政部门认可的有关证据,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4、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排除消费者在正常使用中看不见或者对产品没有审美效果的设计内容,只起功能和效果作用。
5、审查被控侵权产品和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不属于同类产品的,不构成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
类似产品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的前提,但不排除类似产品之间的外观设计也可以在特殊情况下进行侵权判断。
二、外观专利侵权判定原则及方法是怎样的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方法,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并继续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的比较,是否一致或基本一致。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到此就可以结束我们的侵权判定步骤,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
侵权判定的比较对象、全部覆盖原则,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所谓全面覆盖原则,是指如果被控物或者方法侵权成立,那么该产品或者方法应该具备专利权利要求中所描述的每一项特征。在判定专利侵权时,最先适用的是全面覆盖原则。等同原则、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 、多余指定原则的适用。
三、产品外观专利侵权,经销商负法律责任吗
产品外观专利侵权,经销商也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涉嫌品牌仿冒有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被仿冒的产品是非注册商标产品,则构成混淆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范畴,应按《反不正当竞争法》承担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种情形是被仿冒的产品标识为注册商标,则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该《商标法》承担责任。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第六十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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