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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评估的常用方法

发布时间 : 2023.07.07 21:22:44 浏览 236

专利不仅是人们智慧的结晶,也是知识产权的代表形式。实际上,如何评估每项专利的作用和社会效益,以及法律如何规定。因此,接下来,司盟企服小编将向您介绍常见的专利评估方法,希望能解决您的相应问题。

一、专利权评估的常用方法

1、所有权的完整性,即专利权人或委托人所拥有的专利所有权的完整性。所有权越完整,所反映的价值就越大。

2、法律的保护程度包括专利的状态和权利要求的完整性两个方面。专利的状态是指技术在专利申请中的状态,无论是在初审阶段、实质性审查阶段还是获得专利证书阶段,后期阶段的价值越大。不同类型的专利和不同的保护程度。由于发明专利的实质性审查,剽窃他人专利或者在获得专利证书后被宣告撤销的可能性较小。与其他两类专利相比,其技术含量高,申请周期长,权利人承担的风险大,因此价值相对较高。权利要求的完整性是指专利申请权利要求提出的保护专利的范围,也反映了权利要求的质量问题,部分权利要求完整,更好地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利。有些权利要求不完整,只保护专利权人的一部分权利。

3、剩余使用寿命,一般采用专利技术的经济寿命和法定使用寿命较短的方法来确定剩余使用寿命,使用寿命越长,价值越大。

  

专利权评估的常用方法

二、专利权人如何放弃专利权?

专利代理机构放弃专利权的程序,由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附有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同意放弃专利权的声明。主动放弃专利权的声明不得附有任何条件。放弃专利权只能放弃一项专利的全部,放弃部分专利权的声明视为未提出。

放弃专利权声明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视为未提出通知;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并在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上登记公告有关事项。放弃专利权的生效日期是手续合格通知书的发布日期。无正当理由,专利权人不得要求撤销放弃专利权的声明。除非真正的专利权所有人恶意要求放弃专利权,否则真正的专利权所有人(应提供有效的法律文件证明)可以要求撤销放弃专利权的声明。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放弃专利权的声明,应当自申请之日起放弃专利权。专利局收到放弃专利权的声明后,由有关流程管理部门登记公告,放弃专利权的生效日期为放弃专利的申请日期。

三、专利权 法定赔偿 多少

1、法定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2、根据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侵权人以侵权为业的,则按照销售利润计算。销售利润大于营业利润,这样的规定给被侵权人提供了计算的便利。

3、根据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这个规定大大减小了专利权人的举证难度,只要确定侵权人的销售数量就可以了,也排除了侵权人的销售并没有下降,而损失无法计算的情形。

4、根据专利许可费的倍数确定赔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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