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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宣告理由及证据认定规则

发布时间 : 2024.11.29 08:00:00 浏览 58

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专利无效宣告理由及证据认定规则

注意了:所谓的无效,必须是在授权以后才能提出。不限制提出无效申请的人或者单位,但必须要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无效证据。

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规定了相关的无效宣告的理由

(一)发明创造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能够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必须具备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要件,如果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具有新颖性和原创性,外观设计与他人的在先权利发生冲突,则可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在先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

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应当提交生效的能够证明权利冲突的处理决定或判决。

(二)发明创造不符合合法性条件我国《专利法》第5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如果事实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违反合法性条件的发明创造授予了专利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则可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请求。

(三)发明创造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领域即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是属于《专利法》第25条规定的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植物品种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的领域。

(四)专利文件的撰写不合法定要求

专利文件不合法定要求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说明书没有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能实现;另一种是取得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或者分案申请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五)专利权的主体不合法即违反《专利法》第9条规定的先申请原则,后申请人就同一发明创造取得了专利权的。

提交的证据应当自提出无效宣告之日起同时提交,也可以在请求日起1个月内补充理由和增加证据,但是如果超期提交则证据就不被接受。(需注意的是,必须要结合所提交的证据来具体说明无效的理由,如果提交了外国的证据,则需要提交相应的中文译文。如果中文译文专利复审委员会有异议的或者对方当事人有异议的,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提交或者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翻译机构安排翻译)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予采用,所以双方当事人针对对方举出的证据进行质疑和质问,通过反驳和攻击对方的证据来说服合议组认可自己的理由。

证据资格专利法规定所提交的无效证据都需要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合法性:证据的主体形式、采集程序符合法律要求;

真实性:证据所表达的事实或者内容必须是真实的;主要考虑如下因素:

1、形成、制作及获取的过程

2、是否原件原物,是否有伪造变造痕迹,是否修改、变化;

3、什么人在什么条件下提供,与案件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4、证据自身内部以及证据相互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关联性:证据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者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

一般提供的证据材料较多为现有技术,即,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被国内外公众所熟知的技术。

一般的公开形式包括:

1、出版物公开主要指纸件资料,如专利文献、科技杂志、科技书籍、学术论文、专业文献、教科书、技术手册、正式公布的会议记录、技术报告、报纸、产品样本、产品宣传册等等;

2、使用公开主要是指视听资料,比如微缩胶片、影片、照相底片、录音带、磁带、唱片、光盘等;

(如果使用公开的是一种产品,即使所使用的的产品或者装置需要经过破坏后才能得知其结构和功能的,也仍然属于使用公开)

3、其他形式公开主要就是指互联网上或者其他在线数据中的资料,包括口头交谈、报告、讨论会发言、电视、广播、电影等。

4、域外证据需要公证认证所有的域外证据应当经过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并经过中华人名共和国大使馆予以认证。否则不予以接受证据。

5、网络证据网络证据的判断真实性需要进行考量,因为修改不易察觉。除了提供相应证据外,还应该予以佐证,包括日志文件、网站管理员的证人证言、网页时间戳的证明、网络爬虫时间快照等等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公开的出版物可能并无具体印刷时间,可能印刷仅只写年月或者年份的,那么除有证据能证明其公开日外,以所写月份最后一日或所写年份的12月31日作为公开日。

但印有“内部资料”、“内部发行”等字样的出版物,确系在特定范围内发行并要求保密的,不属于公开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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