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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宣告无效的程序是什么

发布时间 : 2023.07.12 18:00:47 浏览 249

国家法律允许和保护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人权利。但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可以按照有关程序要求专利审查,宣告专利权无效。以下是专利宣告无效程序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一、专利宣告无效的程序有哪些?

为了纠正专利局可能的错误授权,让公众监督和帮助,专利法不仅规定了撤销专利权的程序,还规定了无效的宣告程序。自专利局公告授权之日起六个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审查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这两个程序都发生在公告授权后,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申请之日起不存在。设置无效程序的目的与撤销程序相同,但这两个程序是不同的。

首先,自专利局授权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无效程序,专利权终止后也可以提出无效公告请求。其次,申请无效的原因不仅包括申请撤销的所有原因,还包括公开不足;修改超出原公开范围;重复授权相同的发明创造;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人不是第一个申请人。

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对维护专利权或者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宣告无效的程序是什么

二、专利无效审查程序

(一)形式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请求书后,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包括无效宣告请求针对的专利,是否已经授权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书是否符合格式要求;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否属法定理由等。

(二)合议审查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合议组通常仅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不得扩大专利保护范围,不得超出原始公开的范围。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可主动缩小专利权保护范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当事人可以选择和解。

(三)口头审理

当事人可以依据下述理由,请求合议组口头审理(开庭审理):

1、当事人一方要求同对方当面质证和辩论;

2、需要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

3、需要实物演示;

4、需要请出具过证言的证人作证。

(四)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分为三种类型:

1、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2、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

3、维持专利权有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生效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和公告。

当事人不服无效决定,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专利权的无效名词解释

所谓专利权无效,是在专利权授予之后,被发现其具有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并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确认并宣告其无效的情形,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专利权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排他性、时间性和地域性。我国于1984年公布专利法,1985年公布该法的实施细则,对有关事项作了具体规定。专利一词来源于拉丁语Litteraepatentes,意为公开的信件或公共文献,是中世纪的君主用来颁布某种特权的证明,后来指英国国王亲自签署的独占权利证书。专利是世界上最大的技术信息源,据实证统计分析,专利包含了世界科技信息的90%-95%。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即导致专利权无效的“情形”,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主题不符合专利授予条件,包括:发明、实用新型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专利申请中的不合法情形: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规定的范围;专利权的主题不符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同时申请的协商授权原则;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不简明或者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3、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包括: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形;科学发现等法律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4、重复授权的情形: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即一个发明创造只向一个人(最先申请的人)授予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出现上述情形不能取得专利权,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可以宣告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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