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全欧盟商标异议处理方法二
“沉着”期是欧洲知识产权局一旦收到异议申请并分配了异议号,就会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他的申请已被异议,假如该局以为异议通知书符合更低受理条件,则通知双方当事人,收到这第二份通知后的两个月,异议流程被视为开始,接着是为期两个月的沉着期,旨在快速解决异议,希望避免持续进入反抗性阶段,假如双方当事人均赞成,则该沉着期可延伸,但不仅请求延伸的期限长短,沉着期都会主动延伸至总共24个月。
假如希望停止沉着期,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做出单方退出的选择,假如在沉着期的期间内申请人撤回申请或将申请限制在未针对其提出异议的商品与服务上,则异议费退还给异议人,但是,假如在沉着期撤回异议则不退还异议费,另外,假如事情在沉着期内解决,则不会判予任何费用,假如在沉着期内未能解决,则异议流程开始。
异议人可在异议通知书中提交其全体事实、论据与证据,假如他这么做了并且明白说明该异议证据已经完全,则申请人将被设定一个更后期限来提交答辩证据,一般是自沉着期停止起的两个月,假如异议人的事实、论据与证据在上述初期阶段并未全体提交,在沉着期期满后他将有至少两个月的时间来提交支撑该异议的提高的资料。
通常为两个月,便于针对所提交的证据进行答辩,适合的证据要取决于异议的性质并且通常相似于英国商标异议中所用的证据,信息可以涉及市场认知度、混杂的证据、广告支出、所注册与应用商标的实例等等,假如所提交的用于支撑异议的文件并非为异议流程的语言,则文件一定要翻译成该语言,不许可提交翻译的额外时间,欧洲知识产权局一般只条件申请人与异议人提交一次证据/看法。
在被异议商标公示之日前的五年时间里,该异议人在有关成员国(或假如是一个欧盟商标,在至少充分数目的成员国)内将其注册商标在所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应用,如果异议人表明仅对该异议所根据的部分商品/服务进行了应用,其商标将被视为仅在该商标真正应用的商品/服务上进行了注册,申请人需要提交请求书,条件异议人在与提交关于异议的看法陈说一样的时间框架内提交应用证明,假如对应用证明提出了请求,则该申请人对该异议的总体看法陈说可以推迟至提交对该应用证明进行回答的看法陈说之时。
可以从原始申请中将商品/服务分成一个或数个分案申请,条件是各分案申请间没有商品/服务的重叠,而且分案行动也不会导致被异议的商品/服务被分分开,假如在未得到申请号之前、在三个月的异议期之内。应注意,一旦一个申请被分案,就不可能再将各分案申请合并在一起、在发出缴纳注册费通知之后等任意一种情况下都不能将一个申请分案,除此外分案将引发纳额外费用,但是在仅有部分商品/服务受异议的情况下,分案申请可使未被异议的商品/服务更快地获得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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