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走新公司首次召开股东大会的流程
新公司的成立,公司董事的组成部分,以及公司章程的制定,那么新公司第一次召开股东大会的过程是如何进行的呢?股东大会的类型是如何产生的?以及新公司的股权结构是如何分配的?这一系列的问题由司盟企服小编为您回答,我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新公司第一次召开股东大会的流程如何进行?
1、召集
董事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荐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主持;监事会不召集、主持的,连续90天以上单独或者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主持。
2、时间地点
会议召开前15天通知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30天公布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无记名股份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五日至股东大会闭会期间将股份存入公司。
3、临时提案
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前10天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天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的权力范围,并有明确的问题和具体的决议。股东大会不得对上述通知中未规定的事项作出决议。
4、表决与通过
股东大会的表决可以采用会议的表决方式,但表决时要求:
(一)代表大部分发行股份的股东出席会议,即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股份总数占发行股份总数的一半以上;
(2)出席会议的大多数股东应当表决同意,即同意的表决权占出席会议总表决权的一半以上;第三,股东表决的基础是股票数量。每股一票,而不是每个股东一票。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通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表决权的一半以上。但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通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5、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为会议记录,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和代理人的委托书一起保存。
6、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
(1)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时,持有的每股都有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股份没有表决权。
(2)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3)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询问。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停止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的诉讼。
(4)企业集团的法律问题也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原则上由公司董事会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书应当在会议召开前的全部时间内以书面形式传递给每一位有表决权的股东。
(5)股东大会的出席人一般为股东本人。股东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委托时出具委托书。一个股东只能委托一个代理人,但一个代理人可以同时接受多个委托人的委托,代表他们行使权力。
二、开公司要多少钱,如何办理公司注册
自从注册资金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公司设立一定时间内(一般为10-20年)缴足就可以了,不要求注册时一次性拿出,极大地降低了公司注册时的资金压力。这对于初期创业却资金不足的人来说是一件好事,理论上来说一元也可以注册公司了。
但是,在注册过程中,仍有一些花费是不可避免的。
注册公司流程如下:
1、确定公司类型、名字、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比例后,可以去当地工商局现场或线上提交核名申请。
2、核名通过后,确认地址信息、高管信息、经营范围,在线提交预申请。在线预审通过之后,按照预约时间去工商局递交申请材料。
3、如果收到准予设立登记通知,则携带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
4、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刻章点办理:公司公章、财务章、合同章、法人代表章、发票章;至此就算完成。
三、开公司法人年龄限制范围?哪些人不能当法人?
年龄限制是必须年满18周岁,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作为依法律规定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自然人, 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 综合我 国现行有关法定代表人任职的规定, 其一般应具备的条件有:
⑴必须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⑵必须是具有一定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的法人组织内部成员;
⑶必须是从事法人业 务活动的人;
⑷必须是执行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⑸必须经法律和法人组织章程规定的程序产 生并依法登记注册。但是,已经担任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者,原则上不得再担任法人的法定 代表人。
根据我国法律的具体规定,对于不同类型的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还有一些特殊的限制,现分述如下:
1.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公司法》第 57 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㈠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㈡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 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五年;
㈢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㈣担任因 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起未逾三年;
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该法第 58 条同时规定: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由于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公司的董事长, 所以,我们认为,本规定虽然仅仅涉及董事等人的任职资格条件,但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 条件显然也包括本规定所禁止的事项。
2.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限制。《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 4 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 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㈡正 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㈢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㈣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 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㈤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㈥担任 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 自该企业 被吊销营业执照起未逾三年的;
㈦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㈧有法律和国务院规 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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