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章程范本
现在市场竞争压力很大。作为中小企业,要想生存,需要开拓创新。中小企业成立时,需要制定相关中小企业公司章程。那么,中小企业公司章程的模式是什么呢?让我们跟随司盟企业服务编辑了解更多信息。
一、中小企业公司章程模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经营;需要预许可的项目,报审批机关批准,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不属于预许可项目,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经审批机关批准;其他经营项目,领取《营业执照》后,公司自主选择经营,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章程所有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及住所第四条:.
第五条住所:.
邮政编码:
第三章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
法律、法规禁止的,不经营;经批准的,未经批准前不经营;法律、法规未经批准的,应当独立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经营项目,除在经营范围内表达上述内容外,还应在经营范围内明确标明相关项目。例如;餐饮;零售药品。)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必须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还应当自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至少三次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分期付款金额、期限第九条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分期付款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的出资方式设定时,支付金额为一期和二期金额的期限
(注:公司注册资本可分期缴纳。公司成立时,股东应当缴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金额,其余部分可以在成立后一次性缴纳或者分两期缴纳。一次性支付的,其余部分应当在设立后一年内支付;分两期支付的,第一期应当自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支付未支付部分的50个%,第二期自成立之日起三年内全部缴清。股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如实设定本条款的内容。)
第十条股东承诺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出资额的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
第六章股东权利义务第十二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或选举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并按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或监事会成员(监事)的选举和选举;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取得股利并转让出资额;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八)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章程范本格式
第十三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认缴出资;
(三)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限于其认缴的全部出资额;
(四)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后,不得收回投资。
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条件第十四条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者全部出资。(注:由两名股东共同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只能在股东之间转让部分出资。)
第十五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出资。不购买转让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六条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公司应当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和出资额记录在股东名册中。
第十七条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计划和弥补损失的计划;
(八)决议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九)决议发行公司债券;
(十)决议股东转让出资给股东以外的人;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第一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股东大会应当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股东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前15天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年或月)举行一次。临时会议只能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提出。股东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大会,行使委托书中规定的权力。
第二十一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开,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注:未设立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召开股东大会)
第二十二条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讨论的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当由代表上述表决权的股东表决。但股东大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讨论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注:空格中填写的数量应小于以下“三分之二”,一般为二分之一,以便与第六章第十条中的“一半以上”一致。这里应该注意的是,股东的投票权是按照其投资比例行使的。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由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任。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董事任期届满前的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注:由两家以上国有企业或其他两家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三)审批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四)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计划;
(五)制定公司利润分配计划,弥补亏损计划;
(六)制定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计划;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设立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9)聘用或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用或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确定其报酬;
(十)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主持。超过三分之一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在会议召开前十天通知所有董事。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对议事项作出的决定,由分之以上的董事表决有效,并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三)制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六)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经理出席董事会会议。
(注:无董事会的,经理可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公司设立监事会,成员,并在其组成人员中选择召集人。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如下:.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后,可以连任。
(注:股东人数少、规格小的公司可设一至两名监事)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经理履行职责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
(三)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监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九章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条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后,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召集主持董事会;
(2)检查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相关文件;
(4)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注:公司设立执行董事而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职权参照本条款和董事会职权。)
第十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劳动制度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在第二年之前提交股东。
第三十三条公司利润分配依照《公司法》、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公司解散原因和清算办法第三十五条公司的营业期限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六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届满;
(二)解散股东大会决议;
(三)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公司因不可抗力事件无法继续经营的;
(六)宣布破产。
第三十七条公司解散时,应当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公司资产。清算结束后,清算小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八条公司可以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或者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变更,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发生冲突,并提交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注:公司设执行董事时,“公司章程解释权”应属于股东大会。)
第四十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批准为准。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签订,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本章程一式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二、公司章程对哪些人有约束力
公司章程一经生效,即发生法律约束力。公司章程的社团规章特性,决定了公司章程的效力及于公司及股东成员,同时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三、公司章程是什么在哪开
企业登记档案查询、调取或复制应提供以下手续:
(1)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及其他党政军机关持介绍信(公函)及查询人员工作(身份)证件,可查阅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
(2)企业工作人员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企业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可查阅本企业的登记档案;法定代表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可查阅本企业的登记档案资料。
(3)律师受当事人委托,持法院立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可查询与代理事项有关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
(4)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因诉讼、仲裁等需要查阅企业登记档案的,持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和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相关证明,可查阅与之相关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
因此,企业调阅、复印公司资料(章程),加盖工商局的材料证明章,要到核发该《营业执照》的工商局申请办理,按第(2)项规定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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