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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在设立登记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发布时间 : 2023.06.02 17:46:00 浏览 486

合伙是现在很多人一起做生意时会选择的一种方式。一般来说,他们会注册合伙企业,但合伙企业的注册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并提交相关材料。那么,合伙企业在设立登记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呢?接下来,司盟企服小编将为您解答。我希望这对你有帮助。

一、合伙企业在设立登记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所有合伙人的主要资格证书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合伙人为企业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应当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合伙人为社区法人的,应当提交社区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合伙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应当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合伙人为私营非企业单位的,应当提交私营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3.所有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4.所有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5.所有合伙人签署的确认书,以确认每个合伙人的认缴或实际支付出资。

6.主营业场所证明。合伙人自有营业场所出资的,应当提交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场所,提交租赁协议和房屋管理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屋管理部门产权证明的,应当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地区,没有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的,应当提交当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7.所有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合伙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定价的,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定价确认书;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定价的,应当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定价证明。

9. 法律、行政法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书。

10.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注册前必须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填表说明:

1.经办人是指所有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

2.经办人提交的文件、证明为原件,不能提交的,由登记机关核对。

3.经办人应使用钢笔和毛笔仔细填写表格或签字。

4.所有合伙人都需要签署的文件, 合伙人为自然人,由本人签字;合伙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5.执行合伙人为自然人,执行合伙人或委派代表填写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和委派代表的名称。

6.合伙类型填写“普通合伙企业”或“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企业”。

7. 合伙协议未规定合伙期限的,不得填写合伙期限栏。

8. 申请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不填写有限合伙人数栏。

9. 员工人数一栏,应填写企业拟聘用的员工人数。

10.认缴出资金额填写各合伙人认缴的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评估定价金额的总和。实收出资金额填写各合伙人实际支付的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评估定价金额的总和。认缴出资金额和实收出资金额以人民币表示。

11.经办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主营业场所”、在“住所”栏中,应填写市、县、乡(镇)、村、街道门牌号。

12.合伙人填写所有合伙人名单和出资时,如果合伙人以货币出资,则以出资方式填写“货币出资”,认缴出资额和实缴出资额填写出资额,评估方式不填写;合伙人以非货币性财产出资评估价格的,出资方式填写“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认缴出资额和实缴出资额填写评估金额,填写“所有合伙人评估或机构评估”的评估方法;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出资方式填写“劳务”,认缴出资额和实缴出资额填写全体合伙人对劳务出资的估价金额,评估方式填写“全体合伙人评估”。

13.支付期限填写合伙协议约定的支付期限。

14.填写“无限责任”或“特殊普通合伙人责任”或“有限责任”。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二、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的程序是什么

合伙企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名称预先核准,第二阶段为设立登记。

第一阶段,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与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办法相同,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登记,但名称中不可使用“公司”、“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名称预核申请表(现设有这种表格);

(2)委托书(粘贴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合伙人身份证明。

第二阶段,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1、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必须在企业名称保留期内申请。企业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报经审批的,申请人必须在批准之日起90天内持审批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三、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是什么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五个条件。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合伙企业合伙入至少为2人以上,这是最低的限额。最高限额未作规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同,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合伙企业不允许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由各合伙人通过协商,共同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的出资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缴纳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对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4、有合伙企业名称。

合伙人在设立合伙企业时,必须确定其合伙企业名称。该名称必须符合企业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

5、有营业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合伙企业要经常、持续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就必须有一定的营业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所谓必要条件,就是根据合伙企业的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如果欠缺则无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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