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设立不合格登记通知形式
在企业实践中,我们知道合伙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登记。合伙企业设立登记不合格的通知形式是什么?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司盟企服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让我们一起了解。
一、合伙企业设立登记不合格的通知形式
建立合伙企业通常需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的指定(委托)书;
第二步:提交名称登记材料,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按照《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预审批的,应当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四步:提交申请材料,完成材料后收到受理通知书;
第五步:按照《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缴纳登记费,领取执照。
二、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哪些资料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三)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四)合伙协议;
(五)出资权属证明;
(六)经营场所证明;
(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
三、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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