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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对四项离岸收入免税规则进行了重大调整

发布时间 : 2023.12.25 11:02:00 浏览 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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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对四项离岸收入免税规则进行了重大调整

一、背景

长期以来,香港的税制一直遵守属地原则,非香港收入不需要在香港征税。在香港现有的税收政策下,跨国公司可以在香港注册完整没有经济本质的空壳公司,在香港享受被动收入。因为收入由香港公司在香港实现,其他不能征税,可能会造成双重不征税的风险。基于此,2023年10月5日,欧盟宣布香港再次进入“不合作税务管辖区名单”(以下简称“灰名单”)。

为回应欧盟,香港决议修订税收规定,优化香港对被动离岸收入的免税规则,优化“被动离岸收入免税”政策(简称“FSIE”政策,即:ForeignSourceIncomeExemption)将于2023年1月1日生效。假如公司不符合修订后的“FSIE”离岸被动收入将被视为来自香港的收入,一定要缴纳利得税。

二、FSIE政策讲解

FSIE该政策可概括为:一个纳税人;四种收入类型;两种断定原则;三种豁免准则。

01纳税人

只要是跨国公司(MNEGroup)不仅香港成员公司的收入或资产范围怎么,和格的离岸负收入都属于FSIE修订后的香港收入。

对跨国公司的定义,FSIE与OECD发表的全球反税基侵蚀修订中应用(theGlobalAnti-BaseErosion,GloBE)同样的定义在规则中,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支柱二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GloBE)立法模板》(TaxChallengesArisingfromtheDigitalisationoftheEconomy–GlobalAnti-BaseErosionModelRules(PillarTwo))[3]中,跨国公司是指在母国以外辖区内至少有一个成员实体或常设机构的组织。根据这必须义,除香港以外的公司在香港投资控股注册香港公司被以为是跨国公司。

所以,香港没有海外实体的本地公司与集团不受FSIE修订的影响;此外,根据现行香港税法的规定,香港金融机构的海外利息收入属于利得税领域,所以FSIE修订不会增长其累赘。

02四种收入类型

在优化后的离岸收入免税规则下,包含四种被动收入:

(1)利息;

(2)知识产权收入;

(3)股息;

(4)处理股份或股权的收益(“处理收益”)。

03两个断定原则

它们是“经济本质原则”与“相关原则”)。其中,知识产权收入实用“相关性”准则;其他被动收入(利息、股息与处理收入)实用于“经济本质性原则”。

本质性经济原则:实用于利息、股息与处理收入。纳税人一定要通过“足够的程度”才能满足本质性经济活动的条件(Adequacytest),也就是说,纳税人一定要从事相关活动,i)在香港聘任足够数目的和格员工与和格员工ii)在香港产生足够的运营费用。是不是通过“足够的程度”应该根据案件的详细情况综合考虑,法律法规不会规定数目或数目的更低门槛。

相关性原则:相关性原则旨在保证离岸知识产权实用优惠收入与收入相关支出直接相关。只有来自和格知识产权资产的收入才符合资历,并按相关比例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相关比例是指纳税人开发相关内容产权资产所产生的整体费用中的和格费用。

三.豁免准则04

三、单方面税收抵免

FSIE修订实行时,纳税人可能不符合离岸负收入豁免条件,需要在香港缴纳利得税,但同时纳税人未与香港签订协定,在来自国缴纳所得税,可以应用FTC工具避免双重税。

四、合规条件

税务局将对修订后的FSIE发表行政指引,全面指点FSIE涉及的详细问题,如实际经济条件的详细指标与联系条件。

纳税人在收到修订后的FSIE被认定为香港离岸负收入的当年,应该在利得申报表中申报收入;不需要填写利得申报表的,应该通知税务局。纳税人在填写或者通知时,应该根据条件提供离岸负收入的有关资料,供税务局断定。

五、恒通介绍

新的离岸收入豁免税规则制订了本质性的经济条件,防止空壳公司滥用香港的税收支配,实现外国被动收入的双重非税收征收。

根据新规则,跨国公司实体申请对外国利息、股息与处理收入的税收豁免,一定要符合本质性经济条件,即在香港聘任足够数目的和格员工,并引起足够的经营费用。纯股权持有公司的跨国公司实体只能放宽其持有与管理股权参与的本质性经济条件,并根据《香港公司法》的备案规定。

至于外国知识产权收入,纳税人一定要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知识产权税收优惠规则的相关规定。根据本规定,税收豁免将与和格知识产权资产的和格研发(研发)费用亲密相关(纯在香港注册公司,将注册商标的合法所有权转让给香港公司,香港公司收取特许权应用费的模式将受到挑战)。

同时,香港税务局还提出,调整只涉及四种离岸被动收入,而离岸自动收入不在规范围(例如,一些国内公司在香港注册的离岸贸易公司向香港税务局申请离岸收入所得税豁免,不在调整规范围)。

虽然实地经营原则上不会直接导致公司无法享受离岸豁免,但在实践中,在香港拥有办公室与人员将极大地影响离岸豁免的鉴别,下降通过离岸问卷的可能性。因为活跃收入不受新规则的影响,但新规则下的优惠条件可能会影响活跃收入的离岸豁免位置。我们建议公司主考虑拆分具有贸易与持股职能的公司,以防止因收入类型的混杂而增长离岸豁免申请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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