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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体商标构成要件

发布时间 : 2023.07.03 21:05:35 浏览 220

在实践中,商标权也受法律保护,保护商标所有人对商标的所有权。要判断商标是否属于三维商标的范畴,首先要了解其标准,那么三维商标的组成要素是什么呢?阅读以下司盟企服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将对您有所帮助。

一、立体商标构成要件

目前,国外有两种立体商标:非商业外观立体商标和商业外观立体商标。非商业外观立体商标是指以商品形状或商品包装外的三维标志为商标。例如,海尔的双王子被称为非商业外观立体商标。商业外观三维商标是指以商品形状或商品包装形状的三维标志为商标。商业外观商标有三种形式:一种是商品包装外观,另一种是商品本身的外观,第三种是商业商店的外观。

(一)立体商标的积极要素是立体商标的显著性

立体商标作为商标的类型之一,也有其内在显著性和使用后的显著性。上述三维商标分为非商业外观三维商标和商业外观三维商标,非商业外观三维商标的重要性可以与平面商标中的任何商标进行比较,因为非商业外观三维商标以商品及其包装外观以外的其他三维形象作为商标,只要不描述商品的一般名称、型号、质量、数量、重量、原材料、功能,与其标注的商品无直接关系,能起到识别作用,具有显著的特点。如劳斯来斯的小飞人、麦当劳的麦克唐纳小丑、海儿双王子等。如劳斯来斯的小飞人、麦当劳的麦克唐纳小丑、海尔的双王子等。商业外观的重要性更为复杂,其中商业商店的外观和商品包装的外观可以与消费者完全联系,法律差异不大,即只要能区分产品和服务来源,就应该具有内在的重要性。但在商品外观是否显著的问题上,却莫名其妙。美国最高法院和欧洲共产党商标局都要求向申请商标保护的申请人提供证据,以证明商品的外观已经显著。用美国最高法院的话来说,“与其花费大量精力来衡量商品的外观是否具有内在意义,不如判断商品的外观是否没有内在意义,从而给商标保护的申请人留下显著的举证责任。“这对商品外观的显著性提出了严格而高的要求。

那么,我国应该如何考察商业外观的显著性呢?笔者认为,申请商标保护的商业外观必须具有原创性和新颖性,而不是商品和包装的一般和一般外观。正是这种原创性和新颖性将商品与其他商品区分开来,具有区分产源的功能。这种商业外观应该具有内在的显著性,否则就没有内在的显著性。例如,将肥皂制成球形和酒鬼酒的袋状酒瓶具有原创性和新颖性。其独特的外观起到识别产源的作用,应具有内在的显著性。如果是商品和包装的一般外观和一般外观,那么由于使用类似的商品和包装,它不能与类似的商品区分开来,当然,它并不明显。商标保护申请人应当证明是否使用并取得显著性,并可以参照《商标法》第十四条认定驰名商标的有关考虑因素进行调查,但不能要求像驰名商标一样获得绝对显著性,而只能参照驰名商标的考虑因素来检查驰名商标是否具有相对显著性。

(二)立体商标的消极要素是不允许注册的形状

1、美国对商业外观非功能性的判断

美国不仅在长期实践中,而且在1999年修订的《商标法》第43条中明确规定,商标的商业外观不得具有功能性,并要求保护申请人承担非功能性举证责任。从美国司法实践和2001年最高法院审理的TRAFFIX案中可以看出,美国商业外观的功能包括实用功能和审美功能。

实用功能的标准是:外观对商品的“使用”或“目的”至关重要或影响商品的“成本”或“质量”,即不使用外观会使产品失去应有的使用,不能达到商品的目的,或不使用外观会提高制造成本或影响商品质量,即法律功能。即使有一定程度的功能性,如果达不到上述程度,实际上也是功能性而不是法律功能性。商标法不能保护具有法律功能的商业外观,否则优越的设计将长期垄断,限制合理竞争。

与此同时,美国法院还认为,专利文件中出现的外观,如果不是附带、随机或装饰成分,是实用功能的有力证据。

在审美功能调查标准方面,美国最高法院认为禁止他人使用该外观。如果他人明显处于与声誉无关的不利竞争地位,则该外观具有审美功能,不应受商标法的保护。但未能详细讨论审美功能。

2、欧洲对商业外观功能的判断

《协调成员国商标立法1988年12月21日欧洲共同体理事会第一号指令》(以下简称欧洲共同体第一号令)第三条第一款e)项规定,商标被驳回或无效的原因纯粹是由以下形状组成的三维标记:商品本身的性质决定的,必须取得一定的技术效果,赋予商品实质性价值。欧洲初审法院解释了“决定商品本身性质的”,认为市场上有商品外观以外的其他形式的商品,商品的外观不是由其性质决定的。英国法院认为,“赋予商品实质价值”主要是指审美价值。至于第二点,还没有看到有价值的解释和解释,即“取得某些技术效果所必需的”。

3、我国《商标法》关于立体商标排除形状的规定

《中国商标法》第十二条与《欧洲共产党第一号令》一致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的,不得注册商品本身性质产生的形状、取得一定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状、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现分别说明如下:

(1)“仅由商品本身性质产生的形状”不得注册。

这里的“商品本身的性质”不是指商品的一般属性,而是指商品的本质属性,即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内在决定性,作者称之为“商品本身的决定性”,由“商品本身的决定性”的形状的内在本质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结合《商标法》第十一条(1)项中“只有商品通用…图形”不能注册的规定来理解。作为商品本质的决定性形状,它将不可避免地成为产品最基本和最通用的形状。从公共政策的角度来看,这种形状应该由公众共享,而不是由某人垄断。其次,作为商品本质的决定性形状,商品的不同生产者必须使用该形状,使该形状缺乏识别性,没有显著特征,当然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从欧洲初审法院的角度来看,市场上所有产品的外观只有一种,这种外观具有商品本质的决定性。如果产品的外观除了其他形式的外观外,则外观不是商品本质的决定性。例如,所有的篮球都是球形的,所以篮球的球形具有篮球的本质决定性,球形不能作为篮球的商标使用和注册。如果肥皂是球形的,因为有其他形状的肥皂,所以肥皂的球形不具有其本质的决定性,即非商品本身的形状,应该可以注册。

(2)“获得技术效果所需的形状”不得注册

“需要获得技术效果”是指商品在不使用外观的情况下会失去应有的技术效果。应与上述美国法律中具有法律实用功能的美国法律一致,即该形状对商品的目的和用途至关重要。作者将“获得技术效果所需的”形状所具有的实用功能称为“实用功能”。比如碗一般都是圆口的,但不是所有的碗都只能是圆口的,方口的饭盒也可以吃,只是没有圆口的方便。由于碗的圆口形状不是唯一的,也可以做成已经有方口的碗和饭盒,所以碗的圆口形状不是“只有商品本身的形状”,也就是说,没有“商品本身的决定性”。之所以把碗做成圆口,主要是为了方便人们吃喝汤。圆口碗比口碗更实用、更方便。正是为了达到这种效果,碗一般被做成圆口的形状。因此,碗的圆口形状是“获得技术效果所需的形状”,即具有“实用功能”。当然,碗的圆口形状不能注册为该商品的商标。

当然,为了鼓励人们进行创新和发明,“获得技术效果所需的”创新允许以有期限的专利形式保护实用外观,但不允许通过商标权不断保护,防止长期垄断,阻碍竞争和创新,阻碍消费者造福的功能。

(3)“使商品具有实质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这一规定与美国法律的审美功能基本一致。为什么中国商标法中的“实质性价值”被理解为审美价值?首先,中国《商标法》的规定借鉴了欧洲共产党第一号令的有关规定。英国法院作为欧洲共产党的重要成员国,也认为欧洲共产党第一号令规定的“实质性价值”是指审美价值。其次,由于商品的价值是由其使用价值决定的,使用价值是指商品可以满足人们的某些需求,纯粹通过形状来满足人们的某些需求只能是审美需求,虽然有些商品的外观设计给人们美丽的享受,从而增加价值,但外观设计只能增加商品的原始价值,但不能决定商品的实质价值,这种商品的实质价值不是由其形状带来的,而是由其他方面的使用价值带来的。因此,纯粹由形状产生和带来价值的商品只能是审美产品。因此,“使商品具有实质价值的形状”中的“实质价值”应指审美价值。因此,纯粹由形状产生和带来价值的商品只能是审美产品。因此,“使商品具有实质价值的形状”中的“实质价值”应指审美价值。例如,一件艺术作品的实质价值取决于它的“形状”特征。因此,作者称这一特征为“实质价值决定性”。

如果美学外观得不到保护,就会打击人类创造美的热情,但长期垄断会阻碍美的传播和欣赏。因此,以外观专利或版权的形式对美学外观进行有限的保护更为合适。特别是赋予商品实质价值的审美外观,可能成为具有较高艺术价值的人类文化资产。除了受到外观专利或版权的保护外,它不应长期被某人占有,而应成为人类共享的人类文化资产。否则,这种实质性价值不仅不能发挥其应有的审美效果,还会使他人陷入与声誉无关的明显不利竞争地位。比如一个擅长雕塑的艺术家,因为他的雕塑马生动逼真,具有很高的艺术和投资价值。比如他把雕塑马的美学外观作为雕塑产品和雕塑博物馆的三维商标,必然会让其他雕塑家无权雕塑马的形象,因为无论其他雕塑家雕塑什么形式的马,都和前者的三维商标马差不多,都是同类产品或者同类服务,肯定会被判定为侵权。因此,从是否限制和排斥竞争的角度,应更多地考察美学外观是否受到商标保护。

以上(1)、(2)、(3)如果你有更准确的理解,你不妨从逻辑的角度来理解:“只有商品本身的形状”,其中商品形状是商品性质的必要条件;“获得技术效果所需的形状”,其中商品形状是技术效果的充分条件;“使商品具有实质价值的形状”,其中商品形状是充分必要的实质价值条件。

综上所述,商标注册的三维标志必须同时满足上述积极和消极要求的要求,即不仅具有重要性,而且必须排除“形状(自身决定性),获得技术效果和形状(实用功能),使形状具有实质性价值。(实质价值决定性)”的要求是显而易见的,这是商标区分产源功能的必然要求,必须排除的三种形状是“自身决定性”、“实用功能”、出于公共政策、拒绝垄断、鼓励竞争的需要,申请注册的立体商标应当分别考察其积极和消极要求,必须同时满足。

立体商标构成要件

二、注册商标包括什么材料

1、以企业名称申请注册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需在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2、以个人名称申请注册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上需加盖公章;

3、提供商标文字或图样,需要保护颜色的,还需要提供彩色图样;

4、提供拟注册的商品/服务项目,可根据申请人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参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第九版以及商标局根据上述国际分类表修改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来填写;

5、提供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尤其注意《商标代理委托书》上的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完全一致。

三、商标有什么作用

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来源,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

从广义上讲,商标通过对商标注册人加以奖励,使其获得承认和经济效益,而对全世界的积极和进取精神起到促进作用。商标保护还可阻止诸如假冒者之类的不正当竞争者用相似的区别性标记来推销低劣或不同产品或服务的行为。这一制度能使有技能、有进取心的人们在尽可能公平的条件下进行商品和服务的生产与销售,从而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商标是产品与包装装潢画面的重要组成部分,设计精美、寓意深刻、新颖别致、个性突出的商标,能很好地装饰产品和美化包装,使消费者乐于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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