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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的类型是什么?

发布时间 : 2023.06.30 12:13:13 浏览 405

商标侵权的类型包括: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以及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商标侵权认定的构成要素是:行为人客观实施侵权,主观上存在故意侵权。

一、商标侵权的类型是什么?

商标侵权有以下类型: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商标侵权行为如下:

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志;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注册商标,将更换商标的商品投放市场;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侵犯商标专用权;

7.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

商标侵权

二、商标的种类怎么划分

1、商品商标、服务商标

这是按照商标的使用对象不同所作的划分,商品商标是表明商品来源的标志,而服务商标则是服务提供者标明其服务并与他人相区别的标志。在中国商标法中,1993年始对服务商标作出规定,意味着对商标使用对象的划分更符合实际,确认了服务领域使用商标的必要性,当然也表明商标保护范围的扩大,适应了现代经济的需要。因此商标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这两项法律规定表明,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最大区别在于使用对象的不同。

2、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这是按照商标的使用目的不同所作的划分,并且是在商标法第二次修改时方始列入。商标法所作的规定是:“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3、平面商标、立体商标

这是按照商标的构成形式不同而作出的划分。在商标法第二次修改前,仅规定了平面商标,即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在视觉上均呈现于一个水平面上的商标,实际的注册中也仅受理了视觉商标中的平面商标。对于立体商标,一些国际协定中列为可注册商标,一些国家中也确认了立体商标。按照这项规定,我国受理注册的商标为视觉商标中的平面商标、立体商标,立体商标就是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的商标。

4、普通商标、驰名商标

这是按照商标的知名度高低而作的划分。普通商标与驰名商标都是相对而言的,驰名商标最早见于我国在1984年加入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具体内容列于该条约的第六条之二商标:驰名商标。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驰名商标也做出了规定,并且比巴黎公约进了一步。其中规定,在确定一商标是否驰名时,各成员应考虑相关部门公众对该商标的了解程度,包括在该成员中因促销该商标而获得的了解程度。

三、判断商标类似是什么标准

我国商标主管部门发布的《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判断:

(1)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准,而不是以商标注册人实际使用的商标为准;

(2)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为评判的主观标准,采取整体比较与商标显著部分比较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判断。”

具体说来,判断商标相同或相似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标准:

人的标准 即判断商标相同或相似需以普通人的注意为标准,专家或智力特别低下者所施加的注意不能成为判断标准。即使是普通人,也考虑商品的具体销售对象。例如,使用在妇女用品上的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相似,应以普通妇女购买该商品时的注意力为准;

地的标准 比如一个英文商标,在英语国家可能不被认为相同或近似,但在非英语国家,则可能被认定为相同或近似;

物的标准 一般说来,消费者购买商品时的注意程度与所购商品的价值成正比,商品的价值越大,消费者施加的注意力就会越多;反之,商品的价值越小,消费者可能就越不太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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