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保护模式与世界商标法立法趋势相背
(1)任何在商业上使用任何文字词组、姓名、符号或图形及其组合,或使用任何虚假的来源标记、虚假或误导的事实描述、虚假或误导的事实陈述,于商品、服务或商品容器上的人,只要(A)可能造成他/她与他人之间存在附属关系或商业联系,或者其商品、服务或商业行为来源于他人或获得他人批准或赞助的混淆可能性、误解或者欺骗;或者(B)虚伪陈述他自己或者他人商品、服务或商业行为的性质、特征、质量或地理来源的商业广告或促销,那么,在由任何认为已经或可能因该行为受到损害的人所提起的民事诉讼中承担责任。美国许多判例都明确认为,只有存在混淆可能性时才可能认定构成商标侵权。美国第三巡回法院曾说过:“原告要根据《兰哈姆法》证明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他必须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