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与商标局平行的一个独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当事人的申请,对商标注册申请的驳回、商标异议、商标争议、注册商标的撤销等事宜进行复审或者裁定,并做出决定、裁定。1982年的我国《商标法》、1993年修订的我国《商标法》和1983年的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及1988年、1993年、1995年修订的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裁定为终局决定、裁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局决定、裁定不服的,不得再申请复审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与《TRIPS协议》的规定相一致,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取消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局决定、裁定权,增加了司法审查的规定,即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