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商标侵犯姓名权的认定
2019年4月公布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第16.14规定,自然人的声誉不是保护其姓名权的前提,但可以作为认定相关公众是否将某一姓名与特定自然人建立起对应关系的考量因素。权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格权,是任何自然人均享有的权利,从“相关公众”视角考量,虽知名程度不作为姓名权保护的前提条件,但的确会影响一般大众对争议商标的认识,即公众是否会将争议商标与特定姓名权人相联系。实践中,一般从知名程度上认定自然人与特定名称符号之间是否建立对应关系,即知名程度越高,相关公众越容易将所涉姓名符号与该自然人建立对应关系。“邓紫棋商标”一案中,在案证据足以证明邓诗颖所主张的“邓紫棋”这一艺名,在影视文化娱乐领域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且相关公众能够将“邓紫棋”或者“G.E.M”这三个字与艺人邓诗颖建立起对应关系,那么艺人邓诗颖对“邓紫棋”这一姓名符号享有在先姓名权。权人主张其在先姓名权受到损害时,一般应举证证明诉争商标申请人明知其姓名而采用盗用、冒用等手段申请注册商标。“明知其姓名”是指已将该自然人与姓名建立对应关系,是否知晓往往从相关公众角度考量,该姓名知名度较高与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