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修正案改革商标权双轨保护制度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特别是完成与《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的接轨,兑现我国“入世”承诺,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商标法》进行第二次修改。商标法》的修改仍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具体承办。组在回顾多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及专家学者的意见,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经过国务院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初步审议后,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有关部委和部分企事业单位、高校、研究机构征求意见。委员会、法工委、财经委联合召开有关部门和专家座谈会,进一步征求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