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申请办理被欧盟协调局商标审核员以欠缺显著性差异驳回申诉。G企业诉至欧盟协调局上告联合会,没获适用,进而上告到欧盟评审人民法院,强调这不是一般的英文大写字母“I,根据加上颜色,调节正中间竖划的大小和两边横划的长度,它彻底能够具有做为商标的显著性差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3日做出第T-441/05号裁定打倒了协调局上告联合会的评定,强调后面一种分辨申请办理商标欠缺显著性差异的客观事实基本是:申请办理商标与一般的罗马字母“I”沒有明显的差别。分辨中暗含的含意便是单纯性的英文字母沒有显著性差异,不可以做为商标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