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审查标准域外立法、司法经验的借鉴
作为知识产权领域最为重要的国际公约:《Trips协议》规定了商标的最低保护标准,成员国立法必须达到。约第十五条规定了商标保护客体: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与其他企业的商品区分开来的标记或标记组合。六条规定了商标权效力:“注册商标所有人应享有专有权,防止任何第三方未经许可而在贸易活动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去标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以造成混淆的可能。确将相同标记用于相同商品或服务,即应推定已有混淆之虞。合上述条文,可以引申解读出如下隐含内容:不能与他人商品区分开来,可能造成混淆的标记不能作为商标保护的客体;商品类似、商标近似造成混淆可能的,构成侵权,商标权人有权禁止。得出结论:《Trips协议》的商标审查标准、商标侵权判定标准采用的是混淆之虞标准。类似、商标近似是判断混淆之虞的参考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