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微信

  • 司盟企服手机APP 查进度

    司盟企服

    订单进度随时查

    司盟企服APP二维码

    下载司盟企服APP

  • 司盟企服小程序 微信咨询

    联系客服

    咨询售后随时问

    司盟企服小程序二维码

    扫码咨询客服

  • 司盟企服在线客服电话 139-0247-2521
司盟干货

商标反向混淆的限制

发布时间 : 2024.10.25 18:08:00 浏览 5

1.在案发初期,在后商标使用人对于涉案商标的使用尚未在消费者心中留下深刻印象,法院应当维护在先商标权人的利益,禁止在后商标使用人继续使用,并赔偿商标权人的损失。如果商标权人放任在后商标使用人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一旦使消费者在心理上将涉案商标与在后商标使用人联系在一起,则该商标事实上已经成为在后商标使用人的商标。法院只能承认既成事实,允许在后商标使用人获得商标所有权,并视案件具体情形判令在后商标使用人给予商标权人适当的补偿。

商标反向混淆的限制

2.如果在后商标使用人仅仅是利用该商标进行描述性使用,可以认定为合理使用。使用是对商标权人权利的限制,在认定合理使用时应遵循严格的条件:

(1)在后商标使用人在主观上是善意的,不应有侵犯商标权人商标的主观故意。

(2)如果使用该商标主要是为了宣传该商品而不是对该商品的描述,那么就应认定为侵权。

(3)避免对该商标进行突出宣传。“蓝色风暴”案中,法院判决被告败诉的一个依据就是被告突出使用了“蓝色风暴”四个字。

3.商标最基本的功能就是他对商品的识别功能,而商标的识别功能主要是由商标显著性所体现的。在先商标缺乏显著性,一方面不能对商品予以识别;另一方面,一般公众也不会对该商标产生混淆。如果在先商标缺乏显著性,在后商标使用人可以以此抗辩不构成侵权。

上一篇

如何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给你六点建议

下一篇

提前注册好商标有哪些好处?

司盟企服专家
遇到“
商标注册
”的问题?专家为您解答
企业服务专家 平均1分钟响应
企业服务专家
胡先生
商标注册代理人
当前在线
擅长:
全球商标代理
注册
复审
购买
转让
维权
立即咨询
律师解答
还有疑问 ? 已为您匹配一对一专属客服,答疑快人一步~
立即咨询
分部地址
深圳总部: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天安云谷产业园二期 11栋5层 502-505 号
香港总部: 香港九龙弥敦道625号雅兰中心办公楼二期15楼1508室
深圳宝安分部:宝安区松白路336号中港星科技产业园
湖南长沙分部:长沙市芙蓉区五一西路2号第一大道8楼811和804
浙江杭州分部:杭州市滨江区浙农科创园5号楼1311室

官方服务

139-0247-2521

APP下载

企服产品低价合作群

粤公网安备 44030502007959号 粤ICP备17143321号 Copyright © 2005 - 2024 深圳市中港星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粤B2-20211455 客服与投诉热线:139-0247-2521 邮箱:vip@zgxjt.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