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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注册的相关原则是什么?

发布时间 : 2024.10.28 17:44:00 浏览 7

(1)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

所谓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商标注册。申请并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也能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得与他人的商标相冲突。

我国商标注册的相关原则是什么?

所谓强制注册原则,是指对生产经营者在某些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全部商标,规定必须经依法注册才能使用的强制性规定。商标法》第六条规定:‘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我国规定强制性注册的商标只有:对人用药品(西药、针剂和中成药)和烟草制品(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工商行政管理局1988年1月4日《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

(2)注册原则

所谓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必须通过核准注册,才能取得对该商标专用权的确认。

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

(3)统一注册原则

是指我国的商标注册工作必须由商标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批准注册。商标法》第二条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4)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

所谓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和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5)使用在先原则

指在无法确认申请(注册)在先的情况下采用先使用者取得商标注册的原则。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同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里的所谓的使用在先原则,在遇到与商标权类似的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如:专利权著作权)相冲突时,往往起到重要的决定作用,见:《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问题的意见》(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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