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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成语商标申请注册相关的规定

发布时间 : 2024.11.05 13:52:00 浏览 8

已有的法律法规未对成语商标的申请注册进行明确的单独规定,而是将其纳入到语言文字的范畴内进行管理规范。相关政府管理机构一贯重视在商业活动中的语言文字运用,为此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完全统计,相关部门对于商标广告中运用语言文字方面的规定包括下述法规文件:

与成语商标申请注册相关的规定

一是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于 1993年2月、2001年10月两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二是1986年6月24日,国务院批转的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废止<

第二次汉字简化方(草案)>和纠正社会用字混乱现象的请示》;

三是1987年4月10日国家语委、商业部、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了《关于企业、商店的牌匾、商品包装、广告等正确使用汉字和汉语拼音的若干规定》;

四是198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根据1986年6月24日国务院通知精神针对商标用字规范作的八项规定;

五是1996年11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的《关于规范企业名称和商标、广告用字的通知》;

六是1998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

七是2001年1月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赋予的监督管理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及广告用语用字规范职权等。

本文摘自:商标注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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