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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证是什么样的,有什么用

发布时间 : 2023.06.20 10:20:39 浏览 329

商标注册申请人成功注册商标后,将获得商标注册证书。商标注册证书是商标注册成功的有效证明,意味着拥有商标专用权并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证书是什么样的,有什么用?接下来,司盟企服小编将为您解答。

一、商标注册证是什么样的,有什么用?

《商标注册证》是国家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向商标注册人颁发的法律文件,以证明其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商标注册证》的主要内容包括:商标(图纸)、商标注册号、商标注册人的名称和地址、商品或服务项目及其类别、商标专用权的起止日期(有效期)。

商标注册证的主要作用:

为区分同行业及其公司的产品,注册商标取得商标专用权,同行业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同时,随着企业品牌的创建和推广,注册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将不断增值,提高企业产品的知名度。特别是希望未来能做大的品牌,必须先注册商标,以保证未来的快速发展。而注册商标也可以算是更好的投资,如果企业转行,以前的商标不想用,也可以转让,也可以创造收入。而且注册商标可以根据其价值进行质押贷款,帮助企业进行资金周转。

商标注册证是什么样的,有什么用

二、商标注册的原则

商标注册原则是指对商标注册申请人受理并最终确认商标权归属的行为依据和法律原则。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原则分为:申请在先原则、自愿注册原则。商标注册的基本原则一共四项: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原则;申请在先原则;申请单一性原则和优先权原则。

(一)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在先的商标,其申请人可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如果是同一天申请,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申请人之间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申请人抽签决定。

我国商标法在坚持申请在先原则的同时,还强调使用在先的正当性,防止不正当的抢注行为。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二)自愿注册原则

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取决于自己的意愿。在自愿注册原则下,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可以在生产服务中使用,但其使用人不享有专用权,无权禁止他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驰名商标除外。

另有强制注册原则和使用在先原则。

(三)强制注册原则

实行自愿注册原则的同时,我国规定了在极少数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实行强制注册原则,作为对自愿注册原则的补充。目前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只有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使用未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禁止生产和销售。

(四)使用在先原则

在使用申请在先原则无法判定的情况下采用使用在先原则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此原则在遇到与商标权类似的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如:专利权、著作权)相冲突时,往往起到重要的决定作用。

(五)商标分开注册原则

商标分开注册原则主要是指组合商标中的中文、英文、拼音、图形等元素单独进行申请原则。这主要是由中国商标总局的注册审核原则决定的。国家实行的是商标的各类元素分开单独审查的原则,也就是中文、英文、拼音、图形等分别审查,其中任意一部分审核不通过将整个商标退回重新递交申请。

三、如何变更商标注册地址

变更商标注册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商标局核准的,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变更商标注册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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