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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似商标转让纠纷的处理

发布时间 : 2025.02.21 08:00:00 浏览 9

近似商标转让纠纷的处理

近似商标的认定直接关系到是否构成侵害他人商标权,律师在该类案件的诉讼代理过程中,应着重从商标的组成方式、图形、读音方面进行比较、分析,从而确定是否可以达到对一般公众进行混淆、误认的效果,以此来确定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最终来确定是否需要承担相关侵权法律责任。

近似商标转让纠纷的处理

有人认为,近似注册商标分开转让合同纠纷无非是合同纠纷,按照通常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即可,不存在审判难题。但事实上,对该类案件作出裁判前,法官往往陷入裁判两难的困境。这种裁判困境,简言之,主要因为在近似注册商标一并转让规则下,法官囿于司法诉讼技术问题及商标的行政核准程序而难以下判。在立法原则指导下落实和执行立法精神的过程中,司法权与行政权在各自运行过程中有矛盾和冲突,特别是行政管理权对司法权产生了较大的影响,造成法官在审理近似注册商标转让合同案件时感到非常棘手。

一、有关近似注册商标转让的法律规定

我国关于注册商标转让的立法规定存在于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中。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九条对商标转让行为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并没有提及近似注册商标转让问题,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近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

限期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商标法将条例关于近似注册商标一并转让的规定写入了该法第四十二条,因此,近似注册商标一并转让规则在层级上已经从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

商标法及其条例对近似注册商标一并转让只做了原则性规定。为了解决实务中的具体冋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关于对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财产保全和执行等问题的复函》(民三函字〔2001〕第3号)要求法院采取执行措施时,应当根据近似商标一并转让的原则,对近似商标一并进行评估、拍卖、变卖。商标局在接到法院有关转让注册商标的裁定时,如发现无上述内容,可以告知执行法院,由执行法院补充裁定后再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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