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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协议在什么条件下才能算成立

发布时间 : 2025.04.07 10:09:00 浏览 16

按照《商标法》,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需要就转让的相关事宜签订商标转让协议,但这一协议并不要求商标转让协议必须是要式合同,只要能够充分表达商标转让双方的真实意愿,就属于商标转让行为。我们所说的要式合同,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签订有特定协议才算有效的合同,一般来说,走法定程序所签订的书面形式合同属于要式合同的主要形式,而当事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但一方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另一方接受的合同也是成立的。

商标转让协议在什么条件下才能算成立

商标权转让合同成立与否是一个客观存在的问题,其价值主要在于判定商标转让合同是否已经存在,以及对转让合同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分。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协议生效时的时间来确定商标转让合同的生效时间,一般情况下商标转让合同生效的时间是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商标转让协议签订主体合法、协议内容正规、主体意愿表达真实、签订协议内容合法、均属商标转让合同生效时的有效条件。

总之,在商标权转让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前提下,商标权转让合同在当事人签订后即立即成立,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当然,如果在签订协议之前,或者在协议内容中有当事人特殊的需求,就需要当事人的意愿决定合同生效的时间。

基本上,商标转让协议的生效时间和商标专有权的转让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合同生效只是指商标的生效对当事人有一定的约束作用,并不代表商标专有权已经属于商标受让人,因此,合同的签订只是商标专有权的转让,还是商标专有权转移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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