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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注册资本是多少

发布时间 : 2023.05.13 14:41:10 浏览 354

对于那些想开公司的人来说,注册资本并不陌生,这需要理解。那么,有限合伙企业的注册资本是多少呢?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司盟企服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让我们一起了解,相信会对您有所帮助。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注册资本是多少?

有限合伙企业的注册资本也有不同的标准:

(一)咨询服务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

(二)投资管理咨询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

(三)贸易(贸易、物贸、经贸)最低注册资本零售30万元;

(四)贸易(贸易、物贸、经贸)最低注册资本批零50万元;

(五)工贸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必须是加工生产型);

(六)实业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必须跨行业5个,2005年新规定50万元);

(七)企业发展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必须跨5个行业);

(八)科技投资管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00万元;

(九)投资管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000万元;

(十)投资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000万元;

(十一)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0万元(必须超过5名股东);

(十二)集团公司注册资本要求;

(13)根据法律规定,集团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特殊行业的注册资本明确规定,国际货运代理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二级建筑工程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

有限合伙企业注册资本

二、二人合伙开公司协议书抬头怎么写

协议书开头要注明:双方姓名、身份证号及住址

合伙开公司协议书内容包括:

1、双方合伙宗旨;

2、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是哪些;

3、双方合作期限;

4、双方出资金额、方式、期限(注明: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5、因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6、入伙、退货,出资的转让;

7、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力;

8、禁止行为有哪些;

9、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0、纠纷的解决方式;

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协议书正本一般四分,合伙双方各执一份,在档案处各备份一份。协议书结尾要注明合伙人签章、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三、合伙开公司股东有哪些法律责任

(一)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清偿责任

我国法律规定,合伙债务由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型联营的债务由联营各方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清偿责任,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无论是个人合伙还是法人合伙,合伙人都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合伙债务的清偿责任。

(二)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对合伙人是否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存在不同的立法例,主要体现为分担主义与连带主义区别。我国立法基本是采取连带主义,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解散后,合伙人对合伙债务仍负连带责任。合伙人之所以承担连带责任,基于合伙财产的共有性质及合伙人对第三人的共同行为产生,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不以当事人之间有无约定或有无相反约定为转移的法定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原对合伙型联营企业的债务并未规定联营各方对外必须承担连带责任。后来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明确为连带主义,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债务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联营各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对联营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的是补充清偿责任

在确定以合伙财产和合伙人个人财产清偿债务的顺序上,各国法律对此规定了两种不同的原则:并存主义和补充连带主义。适用不同的原则所导致的责任截然不同,在前者合伙人承担的是直接清偿责任,在后者合伙人承担的是补充清偿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对合伙财产和合伙人财产清偿合伙债务的顺序作出规定。在我国长期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存在不少困惑。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合伙型联营企业规定“可先以联营体的财产清偿联营债务。”《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立法已采取补充连带主义,但是,目前仍然有不少法官未能真正理解并存主义与补充连带主义的区别,没能正确适用法律,我们对此问题必须予以注意。根据补充连带主义原则,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不是直接清偿责任,而是一种补充清偿责任,即在穷尽合伙企业财产后仍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后方以合伙人其他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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