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举证责任的免除
(1)自认。商标评审规则》第40条第2款、第4款规定:“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评审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评审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条款规定的情形在证据学原理中被称为“自认”。人自认的事实,说明双方当事人对此事实无争议,所以,无需作为证明对象。证据制度一般原理,一方当事人对另外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其法律后果是使另一方当事人就对方自认的案件事实免除了举证责任,有关自认的制度环境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案件事实(主要事实)的非职权探知,即主要事实应由当事人提出,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决的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评审程序中自认的观念环境是:商标权属于私权范畴,私权纠纷的解决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关于案件事实的认识也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志。
履行TRIPS协定义务是商标注册制度的修改动因
1.履行入世承诺,弥补与TRIPS协定规则的差距修改商标法是为了符合TRIPS协定对商标保护的最低标准义务要求。前一些WTO成员对中国商标注册制度与TRIPS协定的差别比较关注。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一些工作组成员指出中国商标注册法律制度在涉及国民待遇、可获得注册的商标类型、因使用获得显著性、注册申请的实际使用要求、驰名商标的保护(特别是那些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等方面同TRIPS协定相比,存在差距或需要进行明确规定。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谈判工作组中的一些成员指出:中国法律要求外国人须委托指定代理机构办理商标申请,而中国人则可以直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商标法未象TRIPS协定所要求的规定哪些标记具有注册资格,未规定能否基于使用获得显著性从而具备商标注册资格,也未明确是否不以实际的使用作为商标注册条件。一些工作组成员对中国驰名商标的保护,特别是那些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表示关注,指出中国的法律法规未具体规定确定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标准,无法确定是否符合TRIPS协定第十六条的相关要求,中国虽已对本国国民的驰名商标提供保护,但尚未对外国人的驰名商标提供此种保护,中国商标法需要延伸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前引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法律文件工作组报告书第261段。些意见,对照TRIPS协定的要求,中国承诺修改商标注册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