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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处罚性赔偿制度

发布时间 : 2023.07.05 11:22:28 浏览 246

专利权人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后,将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如果他人侵犯了专利权人的专有权,专利权人可以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法律还规定了专利惩罚性赔偿制度,那么专利法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呢?下面的司盟企服小编为您详细回答,我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专利法惩罚性赔偿制度

为了解决过去“低赔偿”的问题,提交审查稿,增加了对故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法院可以确定赔偿金额的两倍以上三倍以下。此外,假冒专利非法经营金额超过5万元的,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处以非法经营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为了解决“成本高、效果差”的问题,本次修订增加了对群体侵权、重复侵权等故意侵权行为的查处,加大了对假冒专利的处罚力度,完善了行政执法手段,明确了间接侵权责任和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建立了专利权保护信用信息档案。

为了充分调动发明人和设计师的积极性,促进技术创新,明确职务发明创造的范围,本次修订规定,约定的优先原则适用于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所有权。

根据提交审查草案的规定,如果发明和创造是由本单位的物质和技术条件完成的,本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签订合同,并就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所有权达成协议,则从该协议中约定;如果没有协议,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

为鼓励创新,新规定还明确规定,职务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后,单位应当奖励其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专利实施后,单位应当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同时,为了解决国家设立的研究机构和高校专利技术转化率低的问题,新规定允许发明人或设计人按照与单位的协议实施专利技术,并获得相应的收入。

专利法处罚性赔偿

二、专利侵权的归责原则是怎样的

销售或使用者只有符合“不知道”且“来源合法”时,才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仍然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害和消除影响的责任。也就是对善意的销售或使用者来说,停止侵害和消除影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赔偿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这种混合原则的使用范围不能延及制造或进口专利产品的行为。

过错不是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在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时,对停止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而赔偿损失责任则按不同的场合分别适用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对同一专利侵权行为可以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来确定不同的民事责任,应当说与传统理论对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认识更为合理。

三、不构成专利侵权有哪些情形

在下列五种情况下,任何人使用专利均不构成侵权:

(一)首次销售: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这一原则又称为“权利用尽原则”,它适用于合法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

(二)善意侵权: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此情况在学理上称为“善意侵权”,这里行为的范围仅限于“使用”和“销售”,对于制造或者进口,依照现行法行为人应当或者有义务知道其制造、进口的产品是否是专利产品。

(三)先行实施:对于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四)临时过境: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五)非营利实施: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其实质是,此种实施行为非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与专利权人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所以对专利权人的市场利益不会构成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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