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书面申请原则
书面原则,是指专利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在办理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时,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般情况下,专利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在办理相应的手续时不得以口头形式,也不得以电报、电话、电传、胶片等形式代替书面形式,更不得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实物的方式代替书面形式,而且专利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书面文件必须使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格式,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这样做,既有利于专利申请文件的阅读,处理和长期保存,又有利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用现代手段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利用和管理、但是,随着电子技术和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已有许多国家开始利用网络手段办理专利申请等手续,;因此,《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版)第3条在“书面原则”的前提下,允许专利申请人或者代理人按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如何进行软件专利的申请?
软件如何申请专利一、软件一般保护模式 知识产权制度已有几百年,但是计算机软件却是在上世纪60年代才出现的,作为一种新型的智力产品,用什么方式进行保护,在世界上引起了20多年的争论。美国刚开始适用专利法保护,1972年菲律宾率先将软件列入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美国在1976年、1980年两次修改著作权法,确认计算机软件适用著作权法进行保护。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都规定将计算机软件列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当然也有的国家综合著作权和专利法的内容制订独特的软件保护制度,但是用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基本成为通例。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直接将计算机软件作为作品的一个类型加以保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也是根据著作权法来制订的,可见在我国计算机软件适用著作权法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