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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专利的许可合同

发布时间 : 2024.11.25 08:00:00 浏览 46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旆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专利法》第一条规定的立法宗旨表明,专利制度的建立一方面旨在保护 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以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另一方面旨在推动发明创造的实施应用,以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的实施主要有两种方式:

实施专利的许可合同

一是由专利权人自己予以实施;

二是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予以实施。一 般说来,专利权人自己实施其发明创造的能力总是有限的,经常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当专利权人是个人时尤其如此。因此,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予以实施,是实施应用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的主要方式。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对发明创造实行的是一家开花,百家引进的做法,即一项发明创造作出后,国家鼓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自由予以实施。1985年4月1日施行《专利法》之后,上述状况有了根本性的改变,因为《专利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专利权被授予后,仟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其专利。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任何人实施他人的专利,都应当事先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

怎样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如何认定是否获得了专利权人的许可?这是施行《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不可回避的问题。本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这表明,实施者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专利的书面许可合同,是获得专利权人许可的通常方式,也是认定是否获得专利权人许可的基本依据。

根据本条规定,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实质上旨在实现一种利益交换:专利权人将实施专利的权利授予被许可人,从而部分地放弃了《专利法》赋予他的实施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利,但是却换取了被许可人支付的专利使用费,不仅有望回收其作出发明创造付出的投入,还有可能获得更多的经济收益;被许可人向专利权人支付实施专利的使用费,从而付出了一定的经济代价,但换取了实施专利的权利,而且其实施行为在《专利法》提供的法律保护下有切实可靠的法律保障,可以排除其他第三人违法实施同样的发明创造带来的干扰,通过实施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仅有望回收其支付的专利使用费,还有可能获得更多的经济收益。因此,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一般会产生合同双方双贏的结果。

应当指出,依据实施专利的许可合同,被许可人对合同涉及的发明创造仅享有实施权,而不享有所有权。因此,本条规定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项专利。何是,这一规定不应当被理解为法律禁止专利权人授权被许可人许可第三方实施其专利。如果合同约定被许可人许可第三方实施的权利,则被许可人可以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许可第三方予以实施。

专利权人可以允许被许可人在专利权的整个有效期限内以及在专利权效力所及的全部地域内从事各种类型的实施专利行为,即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也可以被许可人的实施行为施加种种限制,例如限定实施的行为仅仅是上述行为中的某些行为,而不一定包括所有的实施行为;限定实施的地域仅仅是国内某一地区,而不一定包括全国;限定实施的时间期间仅仅为若干年,而不一定是自订立合同之日起的整个专利权有效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可以约定,在被许可人超越这些限制条件的情况下,专利权人保留控告被许可人侵犯其专利权的权利。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按照自愿原则经协商而订立的合同,规定的是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因此如何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一般而言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自由。因此,《合同法》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然而应当意的是,《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的,成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对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最为重要的限制,就是不得触犯《反垄断法》的规定,构成违法限制竞争的行为。对此,本书将在对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说明中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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