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商标权使用取得原则的观点
1.对商标的保护与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如果从传统的民商法的角度来看,“对商标保护”的叙述方式不如“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更为科学。前文所述,商标法是以商标专用权的确立、运用和保护为主线的,真正作为无形财产的是某种权利不可能是某种标识一个标识摔在地上是不会受到任何损害的。《兰汉姆法案》在内的众多商标法所要保护的对象并不是某种标识,而是某种排他性的权利。是在美国财产法学者看来,法律上的财产不可能是某个物,而只会是与物有关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或者说:“财产由一组法律认可的、与某物或者其他物品有关的、与他人有关系的、被人拥有的权利所组成。商标在商标法产生之前就已经存在,商标的经济功能并不是因为商标法的产生而产生,商标法律制度真正确立的抽象概念是商标专用权,而不是某种标识。了商标专用权概念,将注意力仅放在一个商标标识之上并不符合传统民商法的思维路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