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范围
1.商标行政裁决行为 这种行为有两类:一类是对商标异议的裁决行为,即《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类是《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