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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专利权的民事责任

发布时间 : 2025.02.07 08:00:00 浏览 2

对于侵犯专利权人独占实施权的行为,行为人一般只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和《专利法》,专利侵权的民事责任主要是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

1.停止侵权责令被告停止侵权是一种制止侵权行为继续发生的保护措施。侵权人应停止擅自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或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用专利方法直接制造的产品的行为。因为只有在没有侵权行为存在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才能真正享受到独占实施权并从中受益。

侵犯专利权的民事责任

2.赔偿损失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是专利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的主要民事责任之一,是对侵权人侵权行为的追究与制裁,应当贯彻公正原则,使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能够得到合理赔偿。赔偿应包括专利权人或其利害关系人因其侵权而所受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根据《专利法》第60条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同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照以下方式及标准认定和确定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

(1)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该方法一般适用于在某一相对稳定的市场中,专利权人和侵权人是市场惟一竞争者的前提下,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造成市场销售量下降的情况。因为,如果不是侵权人制造或销售侵权产品,专利产品都将由专利权人制造或销售。

实践中,如果权利人的专利产品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2)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如果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难以确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人生产专利产品的设备数量、设备的先进程度、生产工人的数量、生产的时间、原材料的消耗等因素,来推定其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数量。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实践中,如果已知侵权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的数量,但无法知道其每件专利侵权产品的利润,或其利润明显不合理,或者利润为负数时的情况下,也可以以侵权人在市场上销售侵权产品的总数乘以权利人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这一计算方法实际上是把权利人销售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视为侵权人的利润来进行计算的。

(3)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4)法定赔偿金。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又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5)其他合理费用。全面认定赔偿的范围应包括专利权人的合理费用,对专利权人的实际损失还应包括其他合理费用的损失。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

对于所支付费用合理性的判断,应以能否达到权利人制止侵权、调查取证、进行诉讼基本目的为前提b如为制止侵权行为而在媒体上刊登公告,在地区或专业刊物上登载即达到目的的就不一定在更大范围的刊物上登,可以短时间登的就不一定连续多日登,版面够醒目的就不一定要通栏;如为调查取证而出差,可以直接到一地就能查明的不一定要周游数地,可以两人去的就不一定去很多人,可以住一般宾馆的就不一定住高级宾馆;合理费用也可以包括聘请律师的代理费用,此项费用应按司法部有关律师收费规定的标准计算。

实践中,如果存在共同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一般由共同侵权人各依其销售量按比例承担权利人产品下降的损失,且承担连带责任。各侵权人的销售量不能查清的,由各侵权人均摊,且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方法适用于多个侵权人共同侵权,并造成被侵权人销售量下降的情况。由于共同侵权的危害性远大于单一侵权,因此,在计算赔偿额时,一般应考虑让其承担连带责任,以有效地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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