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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在侵权诉讼中可运用哪些诉讼技巧?

发布时间 : 2025.02.13 15:58:00 浏览 28

随着知识产权观念日益深入人心,专利申请的数量也在快速增长,与此同时出现了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即专利侵权纠纷在大幅增加。专利权人遇到侵犯自己专利权的行为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了确保成功维权,专利权人应当在侵权诉讼中运用一些诉讼技巧。

专利权人在侵权诉讼中可运用哪些诉讼技巧?

那么,专利权人在侵权诉讼中可以运用哪些诉讼技巧呢?

专利侵权诉讼并非仅仅依赖于与侵权诉讼有关的法律知识,也与授予专利权条件的法律知识息息相关,只有全面掌握侵权诉讼的相关知识才能确保专利权人维权成功。司盟企服知识产权的专利代理人因其自身具备的理工科专业背景,以及其丰富的专利代理经验,所以在处理专利侵权诉讼中经常涉及的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时显得游刃有余。我们的专利代理人在实际的侵权诉讼中总结出了一些实用性较强的诉讼技巧供专利权人采用,具体内容如下:

(一)研透专利技术

专利侵权诉讼并非仅仅依赖于与侵权诉讼有关的法律知识,也与授予专利权条件的法律知识息息相关,尤其是经常涉及到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因此研究分析并吃透专利技术及与其相关的背景技术对于确保专利权人维权成功是非常重要的。专利诉讼要求律师不仅懂得法律条文及有关规定,更重要的是要求律师具备相关的技术知识,比如在专利诉讼中认定某一技术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属于公知技术、是否属于显而易见的技术等。不钻研专利技术是很难胜任专利诉讼的,因而研透专利技术是专利侵权诉讼成功的前提。

(二)搜集侵权证据。

专利权人发现自己的专利权被他人侵犯,并在确认自己的专利权有效、专利侵权成立之后,最重要的的工作就是搜集侵权的证据。获得侵权与侵权数额的证据是专利权人在诉讼中取胜的关键。专利权人要搜集的证据包括有关侵权者情况的证据、有关侵权事实的证据、有关损害赔偿的证据等。其中,侵权者的情况的证据包括侵权者确切的名称、地址、企业性质、注册资金、人员数、经营范围等;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证据包括侵权物品的实物、照片、产品目录、销售发票、购销合同等;损害赔偿的证据主要是指因对方的侵权行为,自己专利产品的销售量减少,或销售价格降低,以及其他多付出的费用或少收入的费用等损失的数据证明。专利权人可以自行搜集证据(必要时进行隐蔽取证),也可以委托律师调查取证,或者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行使其他职责时,顺便获取侵权证据。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三)巧用诉前禁令。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另外,人民法院裁定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由于诉前禁令的效力非常强,几乎所有的专利权人都希望通过诉前禁令的方式使侵权人诉前停止侵权行为。要申请诉前禁令,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申请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二是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

(四)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权利人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合理开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确定的赔偿数额之外另行计算。

从我国目前专利审判的实践来看,专利侵权案件的赔偿绝大多数都是法院的酌定赔偿。所以,在专利侵权案件中,专利权人提出适当的损害赔偿是比较恰当的。

总之,在专利维权诉讼中讲究诉讼技巧是非常有必要的,在制定了针对性的诉讼策略的前提下巧用诉讼技巧才能确保成功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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